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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三审完善一裁终局成亮点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6日 06:49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12月25日电 (记者 黄庆畅 毛磊)12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完善部分案件“一裁终局”的规定,成为三次审议稿中最大的亮点。 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劳动者对本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有六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说,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部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实行“一裁终局”。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这有利于解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问题,但不一定都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再作斟酌。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建议规定劳动者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案件为终局裁决。 在保障双方当事人救济权利的前提下,需要使劳动者行使救济权利更方便,对其保障更充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认为,草案对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做了规定。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现在30%左右涉及到工资劳动报酬、30%左右涉及到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把相当一部分案件化解一下,大体都在这里解决了。所以有人认为,完善“一裁终局”是劳动争议处理争议体制的一大调整。 24日进行的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大多认为,这样的修改既缩短了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又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劳动争议中绝大多数都是经营者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如果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问题就会解决得比较好。乌日图委员认为这打破了以往调裁审的程序,仲裁后如劳动者单方表示不服,还可继续走诉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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