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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副委员长何鲁丽:国有资产是我们的家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6日 06:47 人民网-人民日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国有资产法草案

  本报记者 毛磊 黄庆畅  

  12月25日下午,正在北京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国有资产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严肃认真地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职权。

  备受关注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共9章76条,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的适用范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制定国有资产法很有必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在参加分组审议时说,新中国成立后,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过程中不断壮大,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国有企业在改革开放这20多年中有了很大突破,才有今天。现在国有企业已经上了一个新台阶,而且还在不断壮大,在创造利润。这就证明了党的改革开放和对国有企业改革方针政策的正确性。国有资产是我们的家底,老百姓对它的流失非常担忧,很关注这方面的问题。现在讨论这部法律草案代表了人民的呼声。这次也考虑了国企利润怎么用的问题。草案专门有一章是关于预算管理,这一点非常重要,纳入预算管理以后,有利于利润的合理分配。国企利润的创造者是人民,也应由人民共享其利润,草案明确国有资本收益实行预算管理。本法草案对一些有待继续探索总结的问题也留有余地,我表示赞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兴富认为,制定国有资产法很有必要。有些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形式或手段侵害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比较严重。物权法通过后,情况有很大好转,但保护国有资产仍非常迫切。有些情况令人痛心,有的国有企业,而且是效益相当好的企业,上缴税费达到几千万甚至上亿元,低价折股就变成个人的了。他用银行贷款作为股权,再用企业的利润还银行,还完后这些钱就变成他自己的了。类似问题在群众中反映是比较多的。所以,保护国有资产的权益非常迫切。国有资产法草案体现了党的十六大以来所确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及总体思路,总体框架基本是合理的,内容也比较全面,应该说是基本成熟的。

  需改革现有监督管理体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国梁在分组审议时说, 国有资产法草案中提出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这一概念,并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对国企改革以来,始终困扰国有企业管理的体制问题,仍没有从根本上明确与理顺,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当然这个问题很复杂。必须承认,现行的以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过去国有资产多头管理所带来的弊端,但是,又产生了许多特殊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国资委更像是一个超级经营公司,它以国有企业的经营利润为考核指标,并且选拔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这样的监管体制既不符合国务院组织法、公务员法的规定,同时也不利于从根本上约束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法律中并没有给出答案。我认为国有资产法不应只是一个授权行政机关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法律,而应当是一部约束各级行政机关干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法律。希望对现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列席本次常委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司敏表示,现在讲国资委代表国家出资人履行职责,实际上这里也有很多问题。在企业中,董事长也应该代表出资人。按照草案的规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代表参加股东会、股东大会,但又不能够干预企业经营活动,这样就很难真正履行管理职责。我觉得如果董事长的人选出来了,就要相信由董事长去管理企业,私有企业就是靠董事长等一整套的管理办法去管理的,既然你选了这个董事长,就要给他绝对的权力,出资人要对他进行监督,而不是代替他去管理企业,这样对企业的运转可能会好一些。此外,我觉得在董事长选定方面,能不能引进更多的竞争机制。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采取竞聘上岗,保证国有资产增值升值,在一定的考核基础上这样去选定。如果放开了,与私营企业是一样的,给予董事长、总经理一定的权力,是能够管理好企业的。

  应明确企业职工的作用

  列席本次常委会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湛在分组审议时提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资产立法要体现社会主义的制度特点,具体的意思就是如何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更好地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如何发挥企业广大职工的作用。现在草案在总则中没有提到在国有资产保护中国有企业职工的作用,仅有两处具体条目中讲到了发挥职工的作用。这两处条文表述以及石广生同志的报告说明等,只是在涉及职工权益的时候,才讲到了职工的作用。本法专门有一章讲的是监督,也没有讲职工对企业的监督,企业相关的重大决策及经营活动,职工没有发言权,我认为不合适,在这部法律草案中这块是弱点。建议:第一,在总则中应该明确国有资产保护中国有企业职工的作用。在总则中,如果没有这条,不能体现社会主义立法。第二,单独立一章讲在国有资产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既要讲职工权益的保护,又要讲在国有企业中如何发挥职工对经营决策、管理的参与、监督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蒋祝平说, 我对国有资产法草案提点具体修改:建议第三十七条“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修改为“应当事先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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