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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商行长:发展农村金融 政策创新是龙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4日 07:06 人民网-人民日报

  金维虹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而发展农村金融,政策创新是龙头,是制度性创新,是根本性创新,是统领全局和纲举目张式的内生性创新。市场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则属于技术层面的创新。只有搞好政策性创新,才能以点带面,充分发挥其他创新效能,实现整个农村金融的全面创新与发展。

  政策扶持涉农金融机构以及涉农贷款

  应以法律形式确定各类商业银行最低涉农贷款比例。到2006年末,我国全部金融机构贷款规模为22.53万亿元,其中涉农贷款是4万亿元,占总贷款的19%。如果以此为基数来规定银行机构的最低涉农贷款比例,如增加1个百分点,则涉农贷款多增加2253亿元。同时确定县级及以下银行类金融机构存贷比不得低于75%,防止资金流向城市。

  涉农金融机构及其涉农贷款应享受减免所得税和营业税等税收和财政补贴政策。对不同地区的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差别税率政策。

  建立财政支农资金市场化运作机制。在涉农银行间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招投标贴息贷款运作方式引导资金流向,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率;建立财政、金融支持联动机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村保险体系和贷款担保体系,对农业贷款和保险考虑给予一定数量的财政贴息和呆账损失的弥补,形成财政补偿金融风险机制。县级及县以下政府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均应在农村金融机构中运转,以增强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资金的实力。

  多渠道多方式化解农信社历史陈欠。国家应继续在财政补贴、资金注入、央行票据兑付、税收减免等方面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帮助农村信用社及农村商业银行等尽快消化历史包袱,进一步增强其发展后劲。在目前财政承受能力有限的情况下,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长期无息再贷款,增加农信社系统的营运资金。再发行央行票据,用于农村金融机构历史遗留不良资产的剥离。各级地方政府应积极帮助农村金融机构消化不良资产。  

  全面激活农村金融市场

  建立政策性的担保公司。成立由政府出面并注入一定资金的中小担保公司,为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并鼓励担保公司从事低风险的投资业务,实现保值增值。

  鼓励地方政府出资成立担保基金。建立由政府、农村企业、农户等各方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通过多种途径筹集农村担保基金,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解决农民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使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风险得到有效分担。

  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政府应加大政策性保险的投入,从政策上鼓励和扶持商业保险进入农业产业化、种养业等领域;大力开发与天气指数、期货指数等相关的农业保险新产品;积极开展生猪保险、农牧民住房保险、设施农业保险、农牧民家庭财产保险、农机具保险、农作物保险、林果业保险、农产品加工保险、水利工程设施保险等涉农保险业务。

  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采取政策扶持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成立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或者委托政策性银行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政府可对参加保险的农户实行保费补贴。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发农业保险业务,鼓励农村金融机构代理农业保险业务。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并把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要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如水稻、小麦、大豆、玉米和棉花等粮食作物采取强制保险政策。

  应积极引导正常的民间金融活动的发展,逐步使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并选择条件比较好的民间金融组织改制为民营贷款机构。允许农信社系统跨地区建立分支机构,促进农信社系统体系内的区域市场竞争。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将部分信用社改制为民营银行或合作银行。允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新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参股或收购信用社,将信用社发展为其在农村的分支机构。改制当前的小额信贷机构,使其成为商业化可持续的独立金融机构。

  (作者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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