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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起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取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8日 02:07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赵鹏)从今年12月20日起,我国开始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昨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

  通知透露,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

出口退税。对于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此外,对2007年12月20日以前已经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出口合同,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持已经签订的合同文本(正本和副本),可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后的出口合同,在2008年2月29日之前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未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则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2008年3月1日以后,无论新老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当日,

财政部网站还公布了取消出口退税商品的具体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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