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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财政部:部分央企可分期缴红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8日 02:07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 张春健)昨天,国资委联合财政部下发通知明确,央企须按规定比例交纳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对应上交50亿元以上的央企,可分三次交清。

  通知称,根据《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2007年作为试点,对国资委所监管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收取,而对企业税后利润按标准减半收取,各央企须于12月20日前按规定申报交纳。对于央企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财政部、国资委查明原因后,采取催交措施。央企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后5个月内交清,应交利润在50亿元以上的,可分三次交清。

  目前,国资委、

财政部已明确收取央企的部分红利用于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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