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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法草案即将首次审议 调整范围仍存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8日 01:00 北京商报

  商报综合报道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次委员长会议昨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决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定于12月23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将首次审议包括国有资产法草案在内的多部法律案。

  14年艰难起草历程

  经过14年艰难的起草历程,《国有资产法》即将于12月23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进行审议。

  作为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的“母法”,《国有资产法》曾被列入八届、九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确定的立法项目,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曾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完成了《国有资产法(草案)》的起草工作,但最终并未提交审议。

  2004年,《国有资产法》的起草工作重新启动。2006年全国人大加快了《国有资产法》的立法进程。2007年初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计划安排审议的立法项目名单。

  调整范围存在争议

  进入2007年,尤其在《物权法》出台后,有专家呼吁应尽快细化对国有资产保护的立法,在涉及国有资产变动的问题上,应优先适用《国有资产法》。

  关于《国有资产法》,学界此前曾有“大小国资法”之分。“大国资法”提倡者认为,应该将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与资源性国有资产都包括在内,不能把《国有资产法》的界定对象狭隘化。据悉,资源性国有资产包括土地、石油、煤炭、天然气等,是近几年增值最大的国有资产,这其中涉及土地的许多问题。

  而“小国资法”指的是一部主要针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法律,有专家倾向于“从做‘小国资法’做起,一步步来,在实践中逐渐完善”。经济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代理环节和道德风险过多,在《物权法》出台之后应尽快出台《国有资产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保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权利主体非常明晰,不存在所有权主体虚位的问题,但的确存在国家所有权代理人虚位、虚置的问题。国家所有权人不是自然人,不能够依靠自身行为即可行使权利。相反,国家财产权利的实现要仰赖诸多的代理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代理人越多,代理环节越多,代理成本越高。为恰当界定国家代理人及其职责,预防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必须制定《国有资产法》。

  刘俊海表示,从保护范围看,《国有资产法》既要调整物权形态的国有资产,也要调整债权形态和股权形态的国有资产;既要调整经营性国有资产,也要调整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既包括中央政府层面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也包括地方政府层面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法》的保护外延应当尽量周全。

  国资委的角色需谨慎界定

  在《国有资产法》制定的过程中,另外一个争议的焦点问题便是国资委的定位问题,即国资委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究竟应扮演怎样的角色。

  目前国资委的工作依据的是2003年5月27日公布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是代表本级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特设机构。

  据了解,国资委目前是一个双重角色,当初设立时将其定位为正部级特设机构,这也就意味着国资委的功能没有界定清楚,它一方面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出资人的功能,即股东职能,另一方面又通过行政权力行使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公司的行政管理,即行政职能,两个职能相混淆,也就是国资委经常面临的“婆婆加老板”的质疑。

  在国资委未来的角色定位中,有一种观点倾向于国资委只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能。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界定为行政机关之外的特殊法人,如此一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角色就定位于如何更加快捷高效地代行国家作为所有人与股东所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但不能行使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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