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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节能采购必走强制之路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4日 20:37 中国财经报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徐焕东 政府实施强制性节能采购的政策措施,标志着政府节能采购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必将在促进节能环保方面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人们对于强制政府节能采购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并不一致,而强制政策又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因此需要多项措施来协调配套。对此,本人谈一些初浅的看法。 第一,政府节能采购作用不可替代。首先,政府采购的公共性质决定政府采购必须一切公共利益出发,在保障满足政府对于工程、货物、服务功能需求的同时,必须有利于实现包括节能环保在内的公共利益目标,并通过强制手段实现这种目标,这是其他社会利益主体的采购不能替代的。 其次,政府巨额的、集中性的资金采购所形成的巨大的市场影响力,在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的政策导向下,必然形成供应商对节能产品开发、生产和销售方面的重要推动力,从而增强节能产品的市场发展机会。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政府节能采购的市场影响力,一直以来有一种误解,认为只有各级政府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才有节能促进作用,而这部分资金目前只有3000多亿元,因此作用有限。实际上,必须更多地从广义上看待政府采购的资金量和市场影响力,一些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的工程采购是我国政府资金采购的大额项目,且影响长远,同样应该适用促进节能环保的内容。 再次,政府节能采购政策不仅能够通过市场利益机制直接作用于供应商,还可以通过节能清单等方式表示政府和社会对节能产品的认可和鼓励,从而强化社会其他采购主体的节能采购理念,既有利于社会性节能消费,又能在更大程度上推动供应商节能产品的开发和供应。 第二,强制是实施节能采购政策的根本保障。强制性应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策要求是强制的。即政府在涉及节能产品时,必须有明确的采购节能产品要求;二是要严格地按照政策执行,不能规避政府节能采购的规定和要求;三是加强节能产品采购的监督与处罚。不按政策要求执行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拒付政府采购资金,宣布采购无效,赔偿有关方面的损失、处以罚款和追究责任人责任等处罚。只有具备强制前提,节能采购才会落到实处,产生实效。 第三,强制节能采购的依据必须客观、公正、科学。实施强制节能采购的重要前提,就是制订科学的、客观公正的节能产品采购依据。对此,至少有3个基本要求:一是有科学的节能环保评价标准和体系,通过科学的评价体系,形成真正能反映节能的标准或清单;二是形成一套科学的评价监督管理机制,保障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为此,必须建立良好的节能评价和鉴定机制,明确鉴定者权利、责任和义务,加强节能产品鉴定的监督管理;三是建立立体的、动态的节能依据(清单)体系。现代社会技术和市场瞬息万变,节能的标准也在不断变化,因此,节能采购的依据(清单)也必须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这样既有利于不断推出新的节能采购对象,又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供应商在产品节能方面的开发与竞争。 第四,政策实施需要综合运用与协调。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政府采购的本质特点和法律要求,政府采购应该贯彻诸如采购国货、激励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等多种政策要求。促进政府节能采购是多种政策之一,因此在设计和使用节能采购政策时,也不能只考虑节能一个方面,还需要考虑多种政策之间的综合运用与协调。否则很容易出现节能“一票否决”或“一票成功”的问题,这不利于采购综合政策因素的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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