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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对象为中央一级企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3日 09:04 中国经济时报

  资源型央企上交10%利润

  记者黄杨北京报道 日前,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明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对象为中央管理的一级企业。

  对于中央企业拥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国有独资企业,收益收取办法规定,应交利润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数申报。应交利润的比例,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交比例为10%;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5%;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上交比例3年后再定。

  收益收取办法还明确了国有资本收益内容。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其他收入。

  

财政部还发布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中央企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中央预算单位根据中央企业上报的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财政部根据收入预算和中央预算单位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统筹安排,编制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草案。

  来自财政部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9月,国有企业实现利润1.2万亿元,超过去年全年水平,同比增长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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