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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贬不一 经适房新规惹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8日 11:41 华夏时报

   分析人士称,覆盖率低和退出机制模糊

  本报记者 陆 玲 北京报道

  11月30日,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终于出台。与过去不同的是,此次《办法》由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七部门联合发布。

  “《办法》体现了三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操作;二是有利于分配;三是有利于监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钰林说。他还表示,两限房管理办法最近也有望出台。

  强调责任制管理

  “以前的保障住房体系,一直存在着资金缺口、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此次政策出台增加了监察部、

财政部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
等部门,表明政府要在监督管理、资金预算收支以及税收等环节加大力度。” 香港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贾卧龙告诉《华夏时报》记者。

  《办法》中多处强调责任制管理,如第五条强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明确把以前省一级的监督权上收。甚至在第四十四条提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办法》提出,对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由以前的减半改为免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这给政府带来了很大的财力压力。”贾卧龙分析说,“这或许是国家将财政、税收等部门吸纳进来的真正目的。”

  他指出,要扩大经济适用房的资金来源,政府对开发建设优惠的这部分资金,还包括周边配套建设等需要的资金,可以从税收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调度,合理分配,将商品房市场与保障性住房市场统筹规划。

  回购机制上仍存缺憾

  但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易宪容看来,《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覆盖率太低,从而使得该政策实际效应大为弱化。“《办法》所规定的经济适用房购买对象中,户口制度及收入水平的双重限制,是对户口之外的居民的一种严重歧视,会严重阻碍中国整个城市化的进程。”

  他表示,就目前中国快速的城市化进程来看,人口出现大幅度的流动及聚集。目前中国城市化进程发展最快、最为活跃、最有生命力的部分,就是刚刚进入一个新城市的居民。

  “而这些刚迁入新城市的居民与原住居民相比,在财产占有上存在严重的劣势,他们是住房条件最困难的群体。但是,《办法》则把他们隔离在分享经济适用住房的体系外,这是很不公平的。”易宪容说。

  贾卧龙还补充道,某些细节处的模棱两可让新政执行起来有很大的弹性。例如,对于政府优先回购经济适用房的比例可以做一个明确,以此可以保证经济适用房的有效供给。

  “虽然《办法》中规定的政府优先回购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经济适用房供给量不足的问题,但《办法》中规定的退出机制依然给经适房流出保障体系提供了缺口,也就是说即使政府可以优先回购,依然有相当一部分经适房会流向市场,它的保障职能也会随之减弱。”贾卧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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