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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税额将上调四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7日 09:50 北京日报

  新华社北京12日6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1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新华社6日受权播发了这个《条例》。

  《条例》共16条。《条例》的施行,旨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

  《条例》提高了税额标准,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取消了对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加强了征收管理。

  《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12月6日电(记者王宇韩洁)最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与现行条例相比,在税额标准上将上调四倍左右。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于1987年发布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距今已实施20年,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保护耕地的作用日益弱化。

  据介绍,修订后的条例提高了税额标准,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四倍左右。

  例如,现行条例规定,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元至10元,而新条例则规定,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

  税务总局相关人士认为,税额标准的提高,意在贯彻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

  近年来,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的比例已越来越低。根据相关部门对山西、内蒙古、吉林、湖南、海南、四川等6省区地价的抽样调查,1987年用地成本中耕地占用税的比例一般在20%左右,2005年已降低到4%以下,2006年全国40个重点城市这一比例均低于1%。

  相关链接 外资企业被纳入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

  新华社北京12月6日电 (记者 王宇 田雨) 与现行条例相比,最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删除了现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同时在有关纳税人范围的规定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现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而新条例第三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外资企业被纳入到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耕地保护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如继续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既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也会影响税收调控功能的有效发挥。

  

商务部研究院的专家认为,相对于税收优惠条件,外资企业更看重的是中国稳定的政治局势和良好的经济发展前景,外资企业被纳入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并不会影响我国吸引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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