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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供应进入储备管理时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5日 14:13 时代信报

  我国首部规范土地储备规定浮出水面

  土地作为房地产调控手段的分量将越来越重。12月3日,规范我国土地储备的全国性第一部法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浮出水面,将为我国“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提供依据,标志着土地供应正式进入“储备管理”时代。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该办法明确规定,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办法》要求,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办法》还明确了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具体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土地融资重点盯梢

  值得注意的是,为防范金融风险,《办法》还对土地机构融资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要求,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办法》要求,涉及银行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申请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办法》同时规定,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土地储备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信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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