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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破坏性开采最高5倍罚款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4日 08:32 新京报
草案规定重要企业违法重组或资产并购最高罚五百万 本报讯 (记者 李静睿) 根据草案,承担能源普遍服务义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停止按法定条件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由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其相应营业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能源领域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重组或者资产并购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企业有“破坏性开采能源资源”、“违法处理核废物”等情形的,由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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