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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称将建能源应急制 价格剧烈波动政府将干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4日 08:29 新京报

  分四级应对供应严重短缺价格剧烈波动

  本报讯 (记者 李静睿) 草案称国家将建立能源应急制度,以应对能源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价格剧烈波动以及其他能源应急事件,维护基本能源供应和消费秩序,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草案表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国家能源应急总体预案和主要能源品种的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能源应急预案编制本行政区的能源应急预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各能源企业和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编制相应的能源应急预案。

  

能源应急事件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实际或者合理预计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在能源应急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维护能源供给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采取能源生产、运输、供应紧急调度,储备动用,价格干预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在应急事件过后,政府应当及时退还因能源应急依法征收征用的物资、设备和设施,并对损耗、消耗部分给予补偿;对承担能源应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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