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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所得列入个税申报 12万元门槛遭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 19:52 中国产经新闻

  本报实习记者 蒋蓓丽报道

  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最新修订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高收入者(即年收入12万元以上),进行个税申报时要明确填写炒股和卖房所得收入。这一规定使得个人转让股票所得是否需要纳税,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

  记者就此采访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王一江教授。王教授说:“现在还不清楚这个技术上的改变将来会导致何种实质上的改变,以及何时会发生。但从长远来看,资产的转让,比如股票和房屋,都是会要收税的。”王教授认为,未来对资产的转让进行收税的同时,最好能把其他的税收降下来,以达到政府和个人收入之间的一种平衡。

  王一江教授日前在“财政现状改革与研讨会”上曾提出“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群体不应被视作高收入人群,而应作为进入中产阶级的起点”,进而对《申报表》规定的“12万元”这个数字提出质疑,认为以后一旦对个人转让股票所得进行征税,“12万元”这个数字应该提高,王教授这样说道:“从自身逻辑来说,资本利得税的申报与未来可能的征税,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没有直接的关系。如果大家认为当前对12万元收入征税是合理的,就应该不问收入的来源。如果要优惠,通常应该对劳动所得更加优惠一些,比如对12万元中的劳动所得给予一些减免。”

  王教授认为,就中国当前的现实情况看,年收入12万元者税负过重。原来不征收资本利得税,中等收入者还有一些喘息的空间。若将来把这个空间进一步打压,政府和个人之间收入不和谐的问题就会突出。从建设和谐社会,扶持中等收入者等十七大精神出发,通盘考虑,将来在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同时,应该在税收的起征点,税率上做相应调整,调整的原则是不增加社会,特别是社会中等收入者总的税负。

  而另一方面,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副司长李万茂不久前的公开发言,似乎印证了日后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可能。李万茂此前表示,为了防止流动性过剩转向流动性泛滥,我国应尽早出台资本利得税制度,并建议参照国际惯例将证券市场资本利得税定为15%,尽快出台实施。

  对此,国税总局这样表示,明确股票转让所得的自行申报口径,并不意味着将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国税总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一再申明,《申报表》只是在申报形式上做了调整,比以往更加详细,并没说要征税。我国将继续执行对个人转让股票所得暂时免征税的政策。据悉,这一政策是1994年国家为了支持和鼓励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制定的。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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