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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节能法实效当先 强化监管重点用能单位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 14:52 中国石油石化杂志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将有助于从根本上扭转国内节能减排意识薄弱、责任不明确、政策不完善和协调不得力的现状。其重要意义不仅在于从法律层面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而且对我国更长远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文/本刊记者 陈丽萍 最绿色的能源是省出来的能源。立法机关显然很赞成这句话。近日,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已经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并将作为一项国家基本法于2008年4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 “能源立法是势在必行,新《节约能源法》的推出,必然会借助法律权威确立更为完善的节能制度,为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制保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玲说。 基本立法 《节约能源法》是1997年通过的。但是,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和这部法律本身的操作性欠佳,十年来并没有发挥理想的效力。经过多方调查研究和讨论,新《节约能源法》于2007年10月28日颁布,并将于明年4月1日起施行。 “新的《节约能源法》是一部严格的国家基本立法。上升到国家立法的高度,一方面是形势所逼,一方面也是要使其借助立法的威力,使今后的节能工作硬起来,做到位。”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副所长戴彦德说。 新节能法在旧节能法的基础上有了很大的改进,不仅基本明确了执法主体和监督主体,建立了赏罚体系,在调整范围上,也从偏重于规范工业节能,扩大到涵盖建筑、交通、政府机构、公用事业等领域节能。此外,财税激励政策、节能基金的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节能标准、行业节能技术规范、能效标识制度和节能认证、节能统计等也都在新法中有了更为明确的指导和规定。同时,新节能法在相关法条上的规定也更加具体,提高了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戴彦德指出,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将有助于从根本上扭转国内节能减排意识薄弱、责任不明确、政策不完善和协调不得力的现状。其重要意义不仅在于从法律层面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而且对我国更长远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政府先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政府先行。只有这样,新节能法才能发挥威力,确保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玲说。 新《节约能源法》将政府和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放在了首要位置。法律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同时,新节能法的法则中专设了“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指出“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政府机构是能源消费的重要部门,抓好政府机构的节能工作对于全社会将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希望新节能法推出后广大人民群众能提高对政府节能的监督意识。”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说。 重点监管 新《节约能源法》同时强化了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监管。 按照新节能法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均为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是我国的耗能大户。统计显示,2006年,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等行业的922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消耗占全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31.5%。所以,监管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成为节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傅志寰指出:“突出抓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对于缓解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能源和环境约束具有重要意义。” 新节能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专家认为,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管理方面,新节能法从管理内容到处罚措施都已经比较完备。但也有专家指出,新节能法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违规处罚力度有所偏轻,而适当加大处罚力度会更有利于今后节能工作的开展。 稳步推进 新节能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逾期不改正,将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学界人士认为,这一规定实际上是绝了能源福利的后路。对某些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来说,靠电吃电,靠油吃油,甚至利用手中能源进行交换的好日子行将结束。 但同时也有专家指出,条例出台不等于落实。只有加强能源企业的成本核算,增加支出透明度,并强化法治监管才能彻底消除能源福利。 除了对能源福利是否能彻底消除心存疑虑之外,不少专家学者也认为,由于节能工作上升到法律监管层面才刚刚在全社会推开,所以,不管在体制、原则等方面现阶段做得多么完备,具体到实践中还会遇到许多问题。 “比如说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具体怎样确定?如何构建一支由上而下的扎实的执法队伍,在执行部门和监督部门之间如何分工协调?这些具体的工作下一步还要进一步理顺。”能源办一位官员说。 这位官员同时指出,节能统计工作和节能审核工作的开展必然还要经历一个由乱到治的过程。而其中如何建立一套明确的节能标准体系、通过指标量化以提高可操作性又是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部分专家猜测,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之所以要推迟到明年4月1日起施行,与现在尚存一些细节方面的工作需要梳理和理顺有一定的关系。 “即便到明年4月1日,新节能法也不一定是一部完美的法律。一部法律的制定、修改和适用,总是循序渐进的。能源立法作为新型法律更是如此,需要不断地调试,并在实践考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叶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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