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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辟谣:纳税申报表变化与利得税无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9日 15:42 北京晚报

  本报讯 (记者 傅洋) 税务总局日前公布修订后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在财产转让所得一项中,列出了“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两个申报事项,这一信息被一些媒体误读为是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前兆。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昨天予以了彻底辟谣。记者从北京市地税局也了解到,目前个税处并没有接到有任何变化的通知。

  2007年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法定申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如遇到节假日顺延。目前,北京市税务部门已经掌握了2006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但没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个人,正在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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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反复多次买卖

股票,怎样计算?有关税务人士表示,申报人可以通过
证券
公司的交易记录,查询每次买卖的成本和收益,按照每次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计算年所得后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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