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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矿产资源法》四易其稿 拟合并探矿权和采矿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5日 10:33 经济观察网

  经济观察网讯 见习记者严凯 北京报道

    在日前召开的2007中国国际矿业大会上,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司长贾其海透露了《矿产资源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最新进展。

  据贾其海透露,目前新《矿产资源法》的草稿已四易其稿,并已经在系统内部下发,正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新《矿产资源法》将更加强调条文的可操作性以及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同时,相关的实施细则也将同步出台,以便于新《矿产资源法》能够较快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在新《矿产资源法》草案中,初步增加了一些章节。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在草案的第二章中,专门增加了一章强调了将探矿权和采矿权统一为矿业权,这适用于物权法中的物权管理,并对矿业权的设立、延续、变更、保留至最终注销都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规定。”贾其海介绍说。

  此外,新《矿产资源法》的第三章增加了矿产资源规划,对矿产资源规划的制定、实施、编制等做了全面的规定;第四章和第五章,从技术角度进一步规范了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第六章强调了地质资料和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包括如何实现储量的登记、统计,如何实现地质资料如何实现即使使用等。

  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于1986年,1996年做了第一次修改,确定了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并有条件地允许矿业权的转让,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共七章53条。

  但是从1996年至今,随着我国经济的突飞猛进,现行的《矿产资源法》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太适应中国的实际情况。为此,2002年底全国人大组织了对《矿产资源法》的执法情况的检查,最终认为现有矿产资源法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符合现实情况的要求,并提出了要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修改。

  2003年底国土资源部专门成立了组织机构对《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工作进行前期调研。为此,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范围内召开了60多个座谈会,听取了2000多人次的意见。

  从2005年开始,按照治乱、治散、治本的要求,在整顿过程中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和政策,将矿产资源划分为高风险、低风险和无风险三类,并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出让制度。其中高风险矿产资源的招标和拍卖必须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低风险和无风险的矿产资源则可以直接进行招标和拍卖,在此过程中对中外企业必须一视同仁。

  2005年以来对矿业的整顿进一步调整了中央和省一级政府在矿业权管理方面的权限,使矿业权更加明确,更具操作性。

  但贾其海表示,目前我国在矿产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企业过度开发矿产资源,对资源的利用不充分,企业的布局也不是很合理,政策执行上下不够协调等。因此,“新《矿产资源法》的出台将是一个十分艰巨的过程,在很多的细节上需要相互妥协才能达成共识,因而我对新《矿产资源法》出台的时间表不是十分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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