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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税收优惠门槛明年将大幅降低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3日 09:55 21世纪经济报道
《国家技术转移促进条例》完成起草 北京报道 本报记者 叶建国 “这是一个非常的大突破。”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副主任马彦民称,在科技部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充分协调之下,即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技术转移将实行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包括,对于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所得,500万以下全部免除企业所得税,而500万以上的部分,所得税减半。在之前,企业技术转移所得享受税收优惠的标准是30万。 不过,马彦民表示,这一政策也仅仅是针对技术转移方的税收优惠,而对技术受让方和专业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支持并不明显,这对扭转我国目前存在的“巨大的科技资源不能转化为经济竞争力和国家竞争力“的局面力度还不够。 马彦民表示,在未来对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的考核考察中,将加入技术转移效果的硬性指标,而不仅仅是看发表论文的情况。同时,他呼吁,要避免“科学家当企业家,企业家当科学家”的局面,强化政府和公共财政对技术转移的支持力度。 另外,由科技部负责起草的《国家技术转移促进条例》经过两三年的准备,初稿已经起草完毕,并将可能被列入该部的2008年立法计划。 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 中共十七大报告当中提出,要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对此提法,马彦民的理解是,我国已经从更高的层面来看待技术转移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之前我国的技术转移体系更多是以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技术供给为主导,而在新的技术转移体系中,将更加强调‘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 国家创新体系一般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知识创新体系,主要由大学和研究机构完成,由科学家主导;二是技术创新体系,实际上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促进产学研的结合;三是技术转移体系。“知识创新体系和技术创新体系之间需要有一个连接,这个连接就是技术转移体系。” 马彦民认为,“中国的现实是,技术转移体系成为了我国创新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在这样的背景下,科技部、教育部和中科院联合启动了“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 作为“知识创新源头“,大学和科研院所更注重的可能是去得科研成果、发表论文、获得科研经费,马彦民解释说,这与传统的考核指标有关,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大学和科研院所向社会提供技术转移的功能。因此,下一步将支持大学和科研院所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并将技术转移成效逐步纳入大学和科研院所的考核评价体系。 与此相关的是,科技部正在研究制订的《国家技术转移促进条例》基本上已经起草完毕。马彦民表示,目前缺乏一个国家层面的、专门针对技术转移的法律,“导致技术转移过程中的相关利益主体、分工、产权的归属都不能明确”。 在未来新的政策中,对促进技术与资本进一步结合,建立和完善技术转移的投融资服务体系也将有重要的表述。具体包括鼓励多种渠道的资金支持技术转移和产业化、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前孵育试点、鼓励公共财政投入的科技成果进场交易等。 加强技术转移中的政府支持 马彦民表示,技术转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技术转移体系的完善需要逐步加以强化。 他认为,在战略安排上,应该将技术转移战略与人才战略、知识产权战略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统一部署。 另外,在法制保障上,要明确政府、大学、研究院所、企业、服务机构在技术转移中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关系,合理分工,提高效率,保护知识产权,保障企业具有平等、有效获得技术的机会。 “现在政府在技术转移中发挥的作用还不是很突出。”马彦民表示,“我们不能让科学家同时做企业家,企业家同时当科学家。” 中国的现实是,很多科研院所都在办企业,又当科学家又当企业家,有很多企业也迫于无奈在做很多前期的研发,与此同时,大量科技资源没有被企业所利用,“所以,在这方面应该通过法律明确起来,科学家做好科学家的事,企业家做好企业家的事,其他的让专业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来做”。 在政策体系上,马彦民强调要协调好技术供方、需方和服务方合作关系,不同的技术,采取不同的政策手段,具体分为,对于国家急需和与民生直接相关的重大技术,国家可以强制性的进行转让;对于公益性技术的转移进行适度补贴,而对竞争性技术,要充分市场化。 与此相关的是,进一步健全技术要素流动中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进一步构建现代技术市场体系,通过技术市场解决技术要素的高效流动。 马彦民强调,“既然作为一种要素,就不是让市场单独对技术起作用,必须和人才、资本相结合,这也就需要政府和公共财政在技术转移中提供更大力度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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