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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预缴税款可抵缴下期税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1日 05:26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 赵鹏)今后,本市国税纳税人在预缴税款后,如果超出了当期纳税人实际需要缴纳的税款,申请后多出的款项即可用于抵缴纳税人下期的税款,从而减少了纳税人往返税务局次数,方便了纳税人。11月9日,市国税局公布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申报核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该办法规定,今后纳税人预缴税款超出纳税人实际申报应纳税款,经纳税人申请,即可抵缴其下期税款,纳税人也可选择在当期做退税处理。同时,即使预缴税款少于纳税人应纳税款,在税务机关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纳税人只要在申报的同时补缴此前少缴税款,对于系统产生的滞纳金,税务部门也将不予加收。

  据了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如未处理完有关账务,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额),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向国税部门申请延期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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