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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修订执行刑法罪名 新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7日 00:10 第一财经日报

  赵杰

  “两高”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昨日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对一些罪名进行了补充修改,其中新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这次修改更多的应该是基于现实情况扩大了涉案范围”,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燕生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等发展,各种犯罪形式与以往相比也有较大变化,现行刑法的很多规定对其囊括不全或者不准确。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其取消了《刑法修正案(六)》中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两项罪名,分别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张燕生认为,按照以前的表述,上述罪名涵盖的主体范围只限于公司、企业人员,但在现实办案中,涉及有些社团组织、各种协会等犯罪的行为也常有发生。“由于规定得不够周延,所以导致实践当中出现疏漏的案例”。

  除上述改动,该司法解释还取消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代之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并以操纵

证券、期货市场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取代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同时,取消了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而代之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就这些补充修改,张燕生认为,这些改动是基于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现实情况而作出的,上述罪名修改之后扩大了主体范围,弥补了现行法律的缺漏,更便于办案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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