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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央企年金制度应兼顾效率和公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2日 18:3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2日电 (记者冯晓芳、刘菊花)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日通知,要求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兼顾效率与公平。企业缴费向职工个人账户划入资金时,可以综合考虑岗位、贡献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但企业负责人与职工之间的差距不宜过大。

  通知要求,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制度试行初期,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应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部分(不含补偿性缴费)的四分之一,以后年度逐步提高,最终与企业缴费相匹配。

  企业缴费部分应控制在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以内,其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形成的工资总额结余资金用于

企业年金缴费的,需在企业年金方案中予以说明并经国资委同意。

  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原则上要符合人工成本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人均人工成本增长低于按增加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增长的要求。

  按照通知要求,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前已离退休人员由企业发放的基本养老统筹外项目的水平,原则上不再提高。对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后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应在基本

养老保险金和企业年金之外再列支任何补充养老性质的福利项目。

  通知指出,财务合并报表亏损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企业(集团)总部职工暂不得实行企业年金制度;但盈利并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子企业,可以制订单独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经企业(集团)审核同意并报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企业年金是企业员工福利制度和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以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并称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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