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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严禁高校卖地还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1日 07:04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10月31日电 (记者 夏珺) 针对近来媒体报道的某些高校采取所谓的“土地置换”方式“卖地还债”的问题,近日,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指出,高校不得擅自转让国有划拨土地。

  近年来,随着高校扩招和高校资源的整合,高校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用地规模也不断扩大。部分高校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不少债务。为了解决债务问题,一些高校打起了土地的主意,打算通过转让原划拨土地,获得土地收益用于偿还债务。

  这位负责人表示,高校用地为教育用地,属国有划拨土地,划拨土地转让或改变用途,必须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划拨土地的高校不得私自转让。对于一些高校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空余土地或低效利用土地,按照法律规定,要开发利用这类土地,必须符合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规划确定可以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土地,也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处置。地方政府在处置这类土地时,应给予校方相应的补偿。

  “土地出让收入绝不允许单位擅自处置,所谓‘卖地抵债’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该负责人强调。

  个别高校因为债务引发的用地问题,已引起

国土资源部的高度重视,并已组织专门人员赴有关大学进行了实地调研。为防范一些高校在所谓的“卖地还债”过程中出现违规情况,国土资源部近期拟致函有关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用地管理。

  据介绍,今后国土资源部将严格控制高等院校的新增建设用地。对于实际生均用地面积已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高校,要求其今后的发展用地应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建设用地布局、盘活存量土地的方式来解决,暂不得供应新增建设用地。对于一些高校已供应尚未开发的土地,要求按照闲置地处置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置,该收回的坚决收回,并尽快重新安排使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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