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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有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3日 16:33 长沙晚报

  本报讯(记者 黎铁桥 实习生 李芳丽)记者昨日从长沙市国家税务局了解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明确: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才能享受过渡期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市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这部法律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以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强调,目前,全市国税机关按照上级要求,对2007年3月16日前已批准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将严格执行至期满为止。待收到上级有关文件后,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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