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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有环境违法行为将被暂时中止出口经营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2日 16:3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12日电 (记者 周英峰) 记者12日从商务部获悉,今后具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出口企业,商务部可中止该企业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期限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权利。 商务部、国家环保总局日前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出口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通知》指出,从总体上看,当前绝大多数出口企业能够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注重环境保护。但也有部分企业为降低出口成本,违法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非法侵占环境资源。加强出口企业环境监管,不但是实现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全面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也是保护国家环境利益,促进贸易增长方式转变的需要。 《通知》提出,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有出口产品的排污企业,尤其是“两高一资”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地方环保部门要定期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通报环境违法违规企业的情况,提供相应处罚决定书,并通过省级环保部门上报环保总局,环保总局汇总后通报商务部。 依据环保总局通报的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及相应的处罚决定书,商务部将授权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暂停受理有关企业出口业务申请,包括: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申请;加工贸易合同或项目审批及出具加工贸易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全国性、区域性出口商品交易会、博览会参展和摊位申请等。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将根据环保部门的通报,恢复受理未被禁止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企业的出口业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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