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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上线运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8日 17:44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苏宁副行长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上线运行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各位尊敬的嘉宾,新闻界的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下午好!非常高兴同大家见面,感谢大家来参加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上线运行新闻发布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根据《物权法》授权,为履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职责而建设的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化登记平台。通过半年多的共同努力,我们顺利实现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10月1日与《物权法》正式实施同步上线的目标。配合该系统上线,9月30日,人民银行以行长令的形式颁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今天,人民银行召开这个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上线运行。借此机会,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一、《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可以担保融资的意义

  今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与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相比,《物权法》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明确规定在应收账款上可以设立质权,用于担保融资。这一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国《担保法》未将应收账款明确列入质押物范围,企业不能用应收账款作担保向银行融资,银行即使接受了应收账款作担保,其权利也缺乏充分的法律保障。这种安排,抑制了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积极性,难以促进中小企业盘活应收账款,解决融资难问题。

  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其中一个关键是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调查显示,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而担保不足是中小企业信贷受到限制的主要障碍。据调查,我国大企业贷款中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占27%,而小企业只占5%,小企业贷款更需要担保支持。我国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60%是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动产,不动产财产很有限。允许应收账款出质,扩大了企业可以担保的财产范围,以应收账款付款人较高的信用弥补出质人自身信用的不足,对于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第二,有利于推动金融创新。发展动产担保有利于提高金融服务的水平。衡量金融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是金融机构能够把储蓄运用到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程度。当前,中国金融发展急需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为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服务。而动产担保制度的完善为金融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以应收账款融资为例,现有《担保法》不能提供应收账款担保的法律支持,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金融产品创新就因缺少法律的保障而难以推开。由于法律限制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之间、商品市场与金融市场之间的信用链条断裂,信用无法充分流动,极大地阻碍了我国金融效率的提高和实体经济的发展。《物权法》改善了动产担保制度的法律环境,为以应收账款等动产担保融资提供了法律保障,将会大大促进金融创新。

  第三,有利于改善融资担保的结构。在中国现行担保法框架下,企业融资担保高度依赖于不动产担保,其结果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的协调发展。一是加剧了担保资源的稀缺程度,使融资环境尤其是贷款环境更趋紧张;二是企业高度依赖不动产担保,房地产成为银行的主要间接资产,加大了企业和银行的风险;三是缺少不动产的中小企业和农民融资难,其发展受到限制。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可以缓解不动产担保贷款集中产生的影响,促进经济协调发展。

  第四,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有利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已是国际主流趋势。根据世界银行对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的调查,83%的国家和地区支持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在国际贸易中应用非常普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已经颁布了《200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让与公约》。《物权法》允许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增加了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品种,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求。

  因此,发展应收账款质押对我国金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有助于盘活企业目前以应收账款形式存在的5.5万亿元的资产,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且有利于改善信贷结构、增强银行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整个金融市场的繁荣。

  二、建设和不断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

  以应收账款做担保的关键问题是如何使贷款银行拥有的质权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而妥善保护质权人等当事人的利益。为此,《物权法》采用了书面合同加登记的方法,充分利用“登记”的公示功能,揭示应收账款上存在的担保权益,使第三人通过查询登记系统,能迅速、便捷、清楚地了解应收账款上存在的权利质权,并在信贷决策时给予参考。这样的制度,能较好地保护质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降低信贷风险,促进应收账款融资的发展。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中的一个核心是登记机构。按照《物权法》在第228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登记时设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法定机构。为履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职责,保障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顺利开展,人民银行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借鉴现代动产担保登记的最佳实践经验,设计并建成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该系统可以通过访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门户网站www.pbccrc.org.cn,进入。

  与国内现行的动产担保登记相比,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六点:一是登记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应收账款出质并在该系统登记了的,比出质在前但未在该系统登记的,享受优先质权;二是按时间优先原则,确定登记获得质权的优先顺位,如果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置了多个质权的,谁的登记时间在前,谁的质权就在先;三是登记信息由登记当事人录入,登记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包括该笔质权是否真实存在,登记内容是否正确等负责;四是除在登记公示系统规定的登记内容外,登记双方还可自行商定是否登记更详细的信息,既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又能有效公示双方的权益;五是登记薄是基于互联网的全国统一的数据库,登记过程简捷,由当事人自主进行,只要登记要素齐备、提供信息的格式符合登记机构要求,就可以完成登记;六是查询方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质押登记信息。

  这种电子化的担保物权登记系统的建设,国内尚无先例。在设计上,我们充分借鉴了美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家现代动产担保制度,并充分考虑了中国国情。比如,在制度设计上,现阶段我们要求系统的常用户到征信分中心进行身份资料的审查。这是与国外不同的地方,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虚假登记。

  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应以积极的态度理解并接受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这个新生事物。因为理论和实践都已证明,现代动产担保登记制度将大大促进应收账款等动产融资业务的发展,推动银行信贷业务的创新,更好地满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需要。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将不断完善。目前投入运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可以基本满足登记与查询的要求。《物权法》颁布到实施只有不到7个月的时间,受时间、配套制度和政策的影响,系统的某些功能还没有开放。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也将不断完善。

  三、共同努力,完善功能,更好地发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作用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是为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服务的,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业务的切实开展,仅靠一个现代化的质权登记系统远远不够,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支持。例如关于应收账款付款人在质权实现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如果法律法规能有所规定,则会大大提高质权执行的效率,切实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同时,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中所蕴涵的商业风险,例如如何判断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如何控制第三方付款人的信用风险等等,都需要商业银行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实践证明,完善的动产担保制度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抵押物范围边界宽泛、优先权规则清晰、质权实现的执行程序快速便捷、以及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随着《物权法》的实施,我们已经朝着现代动产担保制度迈进了一大步。人民银行将在保证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上,积极与全国人大、最高法院等相关部门配合,推动我国动产担保制度的不断完善,为促进广大农民、中小企业的融资做出积极的努力。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是全新的尝试,希望广大的企业、商业银行能够理解并支持系统的设计理念,并积极参与系统下一步的完善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共同为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发展而努力。

  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建设过程中,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等多家银行积极参与了业务需求、《办法》及其它规章的制定和系统测试等工作,并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在此,对广大商业银行积极参与系统建设表示感谢!

  最后,非常感谢全国人大对人民银行的信任,授权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履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业务的职能。人民银行将按照人大法工委在动产担保制度改革方面的要求,和有关部门一起,共同为建立中国的现代动产担保登记制度,促进经济金融的发展而努力。

  谢谢大家。

  (本文系苏宁副行长2007年10月8日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上线运行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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