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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委员杨景宇:中国不存在“行政垄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8日 11:07 中国经济时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表示

  我国不存在“行政垄断”

  -本报记者 孙东辉

  “我国不存在所谓‘行政垄断’的问题,‘行政垄断’的提法是不科学、不准确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9月29日举行的学习贯彻反垄断法视频报告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如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同日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禁止滥用行政权力。反垄断法的规定将进一步具体化。

  “行政垄断”提法不准确

  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久前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为了使各有关方面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反垄断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9月29日上午在北京举行学习贯彻反垄断法视频报告会。

  杨景宇在作反垄断法学习辅导报告时特别强调,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是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种行为。行政机关并不是经营者,也不从事经营活动,因此,不存在所谓“行政垄断”的问题。

  杨景宇表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是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有些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突出的是实行地区封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务院早已专门制定了前面讲到的行政法规,明令禁止。

  杨景宇说,从我国实际出发,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设一章,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禁止滥用行政权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9月29日回答记者关于“反垄断法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作了什么规定”的提问时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搞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并采取了一系列相关措施,并已取得明显成效。

  这位负责人表示,从目前实际情况看,一些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在经济生活中仍然存在,这些行为阻碍商品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不利于形成统一、有序的市场,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反垄断法这一保护竞争的专门性、基础性法律中,明确规定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必要的。”这位负责人强调。

  反垄断法在总则中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并设专章对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作了明确规定,并在“法律责任”一章,对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这位负责人认为,上述规定,表明了国家对这类行为危害性的高度重视和坚决反对的态度,必将对进一步防止和制止这类行为,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还需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

  规定将进一步具体化

  “反垄断法是高度概括性的法律,在许多方面留有细化空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同时表示,由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间还不长,反垄断方面的实践经验还不足,加以经济生活中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反垄断法的规定不可能很具体。

  他举例说,反垄断法规定承担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机构由国务院确定,对经营者集中的事前申报标准也授权国务院作出具体规定;反垄断法对相关市场的定义、对经营者集中的界定、对审查经营者集中考虑因素的规定等,都是具有较强的概括性的。在目前反垄断法的实施准备阶段和将来反垄断实际执法过程中,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将总结经验,依据法律的规定制定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和执法指南,将反垄断法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以保证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其他一些国家也是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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