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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监会联合通知不给囤房的开发商贷款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9日 15:51 兰州晚报
央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品房信贷管理的通知 不给囤房的开发商贷款 据新华社电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27日晚间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根据通知,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40%。 第二套房首付 40% 通知指出,将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 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 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 50%。 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不得抵押 通知称,将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 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 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商业用房贷款首付不得低于 50% 通知对商业用房购房贷款进行规范,要求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同档次利率的 1.1倍,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45%。 政策解读 不得对囤积土地、囤积房源的开发商发放贷款 《通知》在重申原有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的同时,重点调整和细化了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住房消费贷款管理政策。《通知》明确规定,对经国土资源、建设主管部门查实的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旨在利用信贷手段进一步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土地、住房开发速度,增加市场供应,缓解供需矛盾。不得发放“随房价上涨追加贷款”的住房贷款对于为什么规定不得发放“随房价上涨追加贷款”的住房贷款?对此,央行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回答说:“个人住房循环授信”等贷款产品的主要特点是信用额度随房价的不断攀升而增加,如果房价出现剧烈波动,贷款的信用风险将显著上升。《通知》规定不得发放“随房价上涨追加贷款”的住房贷款,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商业银行过度授信,维护金融稳定。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较快,存在明显的非理性因素,商业银行面临的市场风险显著增加。《通知》规定不得发放此类贷款,有利于降低信贷风险,维护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 小资料 如何界定“第二套房” 就如何界定《通知》中的“首套自住房”和“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这一问题,央行有关负责人解释称,《通知》中的“首套自住房”是指借款人第一次利用贷款所购买的用于自住的房屋。“第二套(含)以上住房”是指借款人利用贷款所购买的首套自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 有关负责人说,《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在接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予以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再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该数据库,以此确保对“首套自住房”和“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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