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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率调整不等于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4日 09:07 中国经济时报

  国税总局表示,调整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并不是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记者黄杨北京报道针对个别媒体在报道“调整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的消息时,说成是国家税务总局调低八个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调整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并不是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该负责人说,近日,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只是对一些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做了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并没有变化。

  该负责人还表示,应税所得率调整的同时,企业所得税税率没有变化。应税所得率不是税率,调整应税所得率不是调整税率。虽然调低应税所得率的结果也会使企业少缴所得税,但与降低税率的性质完全不同,绝不能等同起来。

  应税所得率是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应纳所得税额)时预先规定的比例,是企业应纳税的所得额占其经营收入的比例。不是税率。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之前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主要存在比例偏高和难以执行到位的问题。”在谈到调整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时,该负责人表示,“如工业和商业的应税所得率为7~20%,建筑业为10~20%,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规范,以及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企业利润率趋于降低。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2004年全国工业企业平均销售利润率为5.98%,2005年全国建筑业的平均销售利润率为2.6%,商业批发业的平均销售利润率为6.24%,均低于之前规定的应税所得率。由于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比目前实际偏高,使纳税人面临税负不合理和税负过重的双重压力,反映较大,增加了执法难度。个别地区为了降低执法难度,擅自下调应税所得率,使同一地区相同情况的纳税人因征收机关不同而产生了不同的税负,纳税人难以理解。也有个别企业通过隐瞒、转移收入、扩大成本费用等方式,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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