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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工作10月启动,央企国有资本收益将按“适度、从低”原则分三挡上缴财政部,其中,石油石化、电信、煤炭、电力、烟草五个行业的上缴标准为税后利润的10%;科研院所和军工企业三年内暂时不上缴;其余央企均按照5%的标准上缴红利,今年试行阶段减半征收
【网络版专稿/《财经》杂志记者张宇哲】10月份开始,烟草企业及国资委监管的155家中央企业将陆续向财政部上缴总额约170亿元人民币的企业红利。
《财经》获悉,根据国务院上周五发布的《关于试行国有资本预算的意见》(下称《意见》),财政部正在会同国资委等部门研究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央企国有资本收益将按“适度、从低”原则分三挡上缴财政部,其中,石油石化、电信、煤炭、电力、烟草五个行业的上缴标准为税后利润的10%;科研院所和军工企业三年内暂时不上缴;其余央企均按5%的标准上缴红利。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士称,考虑到2007年已过大半,今年试行范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将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预计总金额为170亿元,相关工作将于10月份启动。
2006年,国有企业实现利润1.2193万亿元,税后利润达6252亿元。其中,央企实现利润7546.9亿元,而这部分利润的69%来自中石油、中国移动、中石化、中国电信、中海油、宝钢、神华、中铝和国家电网九家企业。另据国家税务总局数据,2006年卷烟消费税完成1134亿元,烟草业完成利税2900亿元,仅次于石油业。
据悉,全国烟草行业现有包括深圳、大连在内的33家省级烟草专卖局和烟草公司,16家工业公司,57家卷烟工业企业,1000多家商业企业。这些企业都将通过中国烟草总公司上缴企业红利。
“由于此次收取的税后利润比例较低,企业仍将保留大部分税后利润,用于自身改革和发展。”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上述国有资本收益只是向中央直接管理的一级企业收取,税后利润按企业集团公司合并的财务报表剔除少数股东权益核定,对这些企业所属的全资企业、控股参股企业(包括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没有直接影响。
按照《意见》的要求,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8年开始实施,2008年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2007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2007年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收取部分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地方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时间、范围和步骤由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决定。
据财政部人士介绍,烟草企业和现有155家央企中,绝大部分为依据《企业法》设立的国有企业,也有少部分已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由于2006年度央企盈利水平较高,同时亦考虑到当前国企改革任务较重,需要支付的改革成本压力很大,故经国务院同意,今年首先按从低原则收取央企2006年度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并试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据了解,除按比例收取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外,国有资本收益的征收范围还将包括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取得的股利或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企清算收入以及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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