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国企分红明确的分工与待解的悬念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8日 01:57 第一财经日报
张馨月 国企分红已经箭在弦上,财政部成为分红的主导部门。 国务院日前发布的《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下称《意见》),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国企分红的时间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取和支出的方向及范围等问题。 但是,具体行业的分红比例仍待明确,如何监管,如何与相关的法律法规衔接,仍然有待完成。 京沪深先行尝试 与此前的国资委、财政部的表态一致,《意见》提出2007年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收取部分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范围为中央企业和烟草企业。2008年起,对试行范围内企业2007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收取。同时,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组织实施。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因为考虑到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任务较重,需要支付的改革成本压力很大,且2006年度中央企业盈利水平较高,所以先对中央监管企业进行试点。 来自财政部和国资委的数字表明,2006年,国有企业实现利润达12193亿元,其中央企利润达到7700亿元。 由于烟草企业也在试行的范围内,所以按照《意见》规定,试行期间,发改委也被列入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会商部门之一。 《意见》单独提出,各地区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时间、步骤和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决定。 事实上,地方的国企分红探索起步更早,已经走在了中央一级国企分红的前面。目前,深圳、上海、北京等地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尝试。 分红比例0~15%? 不过,国企分红的悬念更多的是在一些细则、具体执行以及相关配套问题上。最紧迫的应当是国企分红的比例问题。 此前争议最多的是“一刀切”,“一对一谈判”,按照行业不同比例收取等方案。最终,由于“一刀切”的不客观性,“一对一谈判”的操作难度,而选择了按行业收取的方式。 在财政部内部和国资委与中央企业的讨论中,最多的一个方案是参考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分红率,定在0~15%之间。垄断行业、资源类行业比例大一些,而有些行业可能不会收取。 深圳市实行国企红利征管已近10年,上交利润每年约为15亿元,分红比例基本未超过20%。一部分企业达到40%,但也有一些企业从未分红。 《意见》规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依据《公司法》,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将国有股权、股份取得的股利或股息上交国家。 业内人士分析,由于国企红利收取是直接对央企集团公司一级,而此前这些企业所属的二、三级企业已经在向集团分红,所以对目前央企下属的大量上市公司并没有直接影响。 财政部前述负责人表示,上交比例将按“适度、从低”原则确定。近期,财政部将根据《意见》,拟定具体的上交比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正式公布实施。 《国有资产法》 今年有望拿出草案 不仅如此,没有明确的还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管问题。 国资委《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研究》课题组曾经撰文指出,国资委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之后,交由财政部门统一汇总并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维护国家预算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各级人大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第二层次是各级财政部门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第三层次是各级国资委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各个部门之间的磨合与衔接都需要时间,从“正名”到细则,一系列的立法工作也亟须提速。 作为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的“母法”,《国有资产法》应当对国有企业的分红问题有所体现,而该法在经过十年酝酿之后今年有望拿出草案。在《预算法》中也需要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之间的关系。 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同时,财政部还将根据预算编制需要,修订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 欢迎订阅《第一财经日报》!订阅电话:010-58685866(北京),021-52132511(上海),020-83731031(广州) 各地邮局订阅电话:11185 邮发代号:3-21 新浪财经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