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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7日 19:0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17日电 (记者王宇、张艺)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决定自9月1日起,将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指出,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税务总局要求,区县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从加强发票管理和方便纳税人的要求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合理简化程序,办理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同时对纳税人申请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要严格审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既要控制发票数量以利于加强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据介绍,税务总局最初持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后为提高效率,一度下放至省级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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