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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细化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制度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9日 13:45 《财经》杂志网络版
此前试点产品因透明度不足等原因受市场冷遇,央行此举或可为国内保险机构投资此类产品提供良好制度依据。 【网络版专稿/《财经》杂志记者 张宇哲】 有迹象显示,由于首批资产证券化试点产品遭市场冷遇,监管当局在第二轮试点过程中放慢发行速度,将重点转移到检视现有项目、交易结构和相关法律、制定管理指引等方面。 近日,央行发布公告,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的信息披露,在市场人士看来,这一披露制度是完善资产证券化制度框架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的进一步补充。 公告显示,监管部门认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涉及在资产池构建、基础资产设立信托环节存在的基础资产信用风险、抵消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因此,央行要求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在交易文件中,应就基础资产在信托生效时是否符合入池资产标准及其他约定事项做出保证。 为了加强对入池资产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加强发起人对基础资产池的信息披露。公告要求受托机构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之前聘请中介机构对基础资产池进行尽职调查,并在发行说明书等交易文件中对尽职调查的主要结论予以披露。 公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说明书》作出了更为细化的要求,批露内容包括发起机构构建基础资产池所适用的具体标准、基础资产池的总体特征和具体分布情况等;按此前的制度,资产池统计特征说明只粗略包括贷款余额、贷款数目、加权平均贷款利率和加权平均剩余期限等内容。此次公告则规定,须详细列明包括贷款笔数、总本金余额、单笔贷款最高本金余额、单笔贷款平均本金余额等细目,以及基础资产池分类贷款的贷款分布情况等。 公告还规定,单一借款人入池贷款本金余额占资产池比例超过15%,或某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入池贷款本金余额占资产池比例超过20%,应披露相关借款人的名称、贷款用途、担保或抵押情况、经营情况、基本财务信息及信用评级或相关信用状况。 央行同时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报告中,对基础资产池整体状况的分析及现金流分析、信用风险分析等内容必须详尽披露。 作为一种结构融资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核心,是以一套法律安排和财务安排作担保,以未来现金流作支撑进行融资的行为。其形式则包括ABS (Asset Backed Securities金融资产证券化产品)、MBS( 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不动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等。此前美国发生的次级房贷风波,正与众多机构持有房产抵押债券(MBS)及更为复杂的相关结构性金融产品有关。 2005年12月,建行、开行在国内首批试点推出两项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包括建行发行的一单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产品和开行发行的两单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ABS)产品,总规模为130亿元。 上述产品试点发行后,实际发售阶段投资者的兴趣和反应远逊于预期,交易并也不活跃,2006年在银行间市场仅有六次交易,交易额只有发行额的2%。试点过程中暴露出合格机构投资者范围不够宽,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不充分,信用评级机构公信力不足等问题。其中信息批露不够充分被认为是机构投资者谨慎观望的重要原因。 据《财经》记者了解,第二批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将扩大到600亿元,央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沈炳熙透露,可证券化资产范围将有所放宽,涵盖商业银行除不良资产之外的各类贷款。而此次央行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行为,亦被市场理解为对试点扩容的配合。 在国际市场上,保险机构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主要投资者之一,而中国保监会有关人士曾向《财经》记者表示,要观望新一轮试点的前期政策及资产池的信息批露是否足够透明。此次央行进一步增加信批透明度,或可为国内保险机构投资此类产品提供良好制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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