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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配套立法进展缓慢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9日 13:40 《财经》杂志网络版
《企业破产法》出台已逾一年,实施近三个月,但相关配套制度至今没有全面建立,法律实施状况不容乐观 【网络版专稿/《财经》杂志记者 罗昌平】“《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已经全面启动,但金融机构破产的实施办法至今还没有出来。”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组专家顾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近日透露。 8月27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企业破产法》实施与问题高端论坛”,邀请一批法官、法学专家和律师,就《企业破产法》实施近三个月来及司法解释起草工作汇集建议。 《企业破产法》颁布已逾一年,自今年6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但新法在实践过程当中存在和出现了一些问题,亦引起法学界广泛关注。 “《企业破产法》的创新之一在于对金融机构的调整。”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破产法起草工作组组长朱少平表示,金融机构的破产一方面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订实施办法,另一方面赋予监管机关申请破产和实施暂停两大特权。 据王欣新介绍,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正在起草存款保险制度,中国证监会正在研究风险证券公司的处置问题,中国保监会则还没有启动。“这些都是涉及到金融机构破产的一些具体规定,是配套制度。”至于针对整个金融机构破产的具体实施办法,目前尚未启动迹象,有待国务院法制办主持并协调解决。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正友代理了《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案件——北京丹姚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案。据其介绍,按照新破产法规定,需要开设一个管理人帐户,但《破产法》近三个月了,管理人帐户竟然无法开立,因为银行方面说:“我们到现在为止,没有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下达的文件。”尹律师表示,他们和银行进行了交涉,并出示《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但银行方面坚持需要接到央行的文件。法律的效力竟然比不上行政机关文件,问题十分耐人寻味。 与会专家指出,中国现阶段正经历一个立法热潮,但几乎每部具有标志意义的法律出台后都面临执行不到位甚至不被执行的情况,这严重影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 破产法起草工作组专家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指出,新破产法颁布一年多,实施了近三个月,但至今很多地方关于破产管理人的名册还没有出来,使得作为启动破产程序最关键的管理人制度不能进入到实施阶段,令人感到不容乐观。 《财经》记者获悉, 此前的8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2007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其中即包括针对《企业破产法》《物权法》等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刘敏表示,管理人名册将依据分批确定的原则产生,在目前各编制法院第一批的编制工作结束后,未来或将据工作需要编制第二批,第三批;同时,将据情况对名册进行调整,增减名册中的管理人。 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只有进入法院系统编制的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和相应机构中的个人才能充任破产管理人。在此背景下,各地法院系统已开始紧锣密鼓的开始编制自己地区的管理人名册,但除山东、四川等地已就编制结果初步公示之外,包括上海、北京等多数省市的名册仍在酝酿之中,这客观上使各地依照新破产法受理破产案件的速度受到影响。 刘敏表示,由于我国各地发展状况不一,很难由最高法院编制一个全国适用的名册,所以目前采取的方式是由高院编制或者中院编制,编制也将依据分批确定的原则产生,第一批先把目前的工作做起来,未来如果破产案件增加,将可适时进行再编制。同时,由于管理人自身可能面临资格变更的问题,上述名册还可能进行不断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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