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就业促进法助推和谐劳动关系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9日 02:29 第一财经日报
2007年是名副其实的劳动立法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该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 8月24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就业促进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进行首次审议,其中《就业促进法(草案)》有望在30日闭会的本次常委会会议上表决通过。 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目前已拟出《社会保险法(草案)》,争取2007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多部重要的劳动立法齐头并进,使我国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愈加系统和完善,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正在审议的《就业促进法》正在努力解决当前的就业困境。草案对促进就业的原则、工作机制、政府职责和政策支持体系,以及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草案还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以及考核、监督等作出具体规定,并规定政府应接受人大监督。应该说,草案经过三次审议已经基本成熟。 我们注意到,草案在反就业歧视问题上取得了明显进步,从一审稿中的两个原则性的条款到新增加的“就业公平”章节,草案中的内容越来越丰富。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用人单位不得歧视求职者,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歧视残疾人,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立法者希望尽量涵盖在劳动关系领域常见的就业歧视现象。 尽管如此,草案中针对就业歧视的条款还是过于原则、缺乏具体判断标准。特别是求职阶段劳动者遭遇歧视的,由于尚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我国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不能按照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来解决,更使相关规定形同虚设。 就业歧视是我国促进就业、构筑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障碍之一,对于非制度性歧视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尤其是立法部门应当加紧制定反就业歧视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详细规定就业歧视的界定、种类、法律责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成立类似美国就业平等委员会的机构专门负责公平就业方面的管理,并且可以代表受歧视的劳动者提出公益诉讼。 中国现在正面临以高校毕业生、城镇新增劳动力、农村转移劳动力为主的第三次就业高峰。2010年,全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8.3亿人,劳动力供求缺口在1000万个左右。面对如此严峻的就业形势,《就业促进法》能否有益于创造更多的岗位呢? 草案中提到,政府在安排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机会。同时,规定对中小企业和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信贷支持。但这些做法可能对带动就业收效甚微。 草案中提到的“多渠道、多方式”地增加就业岗位,该如何实现呢?答案不是依靠正规部门的传统就业模式,而是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从灵活就业的领域来看,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就业,即在大中型企业的非全日制就业、短期就业、派遣就业、待命就业、季节性就业、兼职就业、远程就业、承包就业等;另一类是非正规部门就业。所谓非正规部门,是指那些低收入、低报酬、无组织、无结构的很小规模的生产和服务单位。 非正规就业部门可细分为三种类别:第一类是小型或微型企业,通常通过承包或分承包协议与正规部门联系在一起,可视作正规部门的延续;第二类是家庭企业,其活动大多由家庭成员承担;第三类是独立服务者,包括家庭帮手、街头小贩、清洁工、街头理发师、擦鞋童等。 灵活就业具有非比寻常的岗位创造能力,特别是非正规部门就业被称为吸纳劳动力的巨大“海绵”和“蓄水池”。非正规部门之所以具有强大的劳动力吸纳功能是因为其具有投入资金少、技能要求低、便于普通群体进入等特点。我们认为,《就业促进法》应当对上述灵活就业形式给予更多关注,并采取更多实质性措施。 欢迎订阅《第一财经日报》!订阅电话:010-58685866(北京),021-52132511(上海),020-83731031(广州) 各地邮局订阅电话:11185 邮发代号:3-21 新浪财经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