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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立法专家小组成员黄勇认为:方便面集体涨价、乳制品限赠和兰州拉面限价等事件的集中爆发,反映出市场中一种破坏市场自由竞争的态势正在滋生。这种通过协同方式限制竞争的行为,是典型的核心卡特尔,是反垄断法严格规制的对象
【背景】近期,有关食品价格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据新华社报道,今年6月,兰州市物价局联合工商局等五个部门出台限价令:将兰州市的拉面馆(店)根据经营环境、技术力量、服务水平和饭菜质量等,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普通级四个级别,并分别限制了每个级别的最高售价。其中,普通级店面中,大碗不得超过2.50元,小碗不超过2.30元;二级店面可在普通级的基础上加价8%;特级、一级店面的销售价格由经营企业按当地饮食业关于毛利率和加价率的规定自行确定。
此外,6月21日,一份由三元、伊利、蒙牛、光明和三鹿等14家国内外知名乳品企业签署的“乳品企业自律南京宣言”,在京正式实施。签字企业约定,将取消乳制产品的捆绑、搭赠产品或礼品的销售行为;取消特价、降价销售等促销方式。
另据《京华时报》7月24日报道,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方面透露,国内方便面巨头先后召开三次内部价格协调会,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从7月26日开始,占据我国大部分市场的中低价方便面价格将整体上调,最高提价幅度达到40%,平均提价幅度在20%。
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反垄断法》立法专家小组成员黄勇认为:方便面集体涨价、乳制品限赠和兰州拉面限价等事件的集中爆发,反映出市场中一种破坏市场自由竞争的态势正在滋生。这种通过协同方式限制竞争的行为,是典型的核心卡特尔,是反垄断法严格规制的对象。
黄勇指出,作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价格联合,核心卡特尔对相关市场竞争、经济效率、消费者福利会造成明显的损害。
所谓核心卡特尔,主要有三个特征,即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为了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利润而达成:确定商品价格、限定产品产量和划分商品区域的垄断性联合。在已经实施了《发垄断法》的国家中,核心卡特尔是受到最严厉打击的行为。美国有关于制裁核心卡特尔的案例,案件的首要分子曾被处以37个月监禁的重罚。
目前,中国的《反垄断法》正在立法审议之中,但可以明确的是,核心卡特尔也将受到严格禁止。当然,即便《反垄断法》尚未正式出台,方便面行业的这种共同抬高价格行为,也已经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此外,《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中也明文禁止“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市场价格,以及凭借市场优势地位牟取暴利、实行价格倾销和价格歧视”。
黄勇强调行业协会在卡特尔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他说,除了市场中的企业,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也将行业协会列为应当规制的对象。虽然行业协会本身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如果以行业协会的名义限制生产销售企业间的市场竞争,那么,这同样会被看作严重的违法行为。从各国的反垄断法实践来看,通过行业协会来组织的卡特尔形式,往往比企业自己达成的同盟更稳固、覆盖面更宽、对市场竞争的危害更严重。
按照此前媒体的报道,此次方便面的涨价,是在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的组织下,部分方便面品牌企业先后三次召开内部价格协调会,最终达成涨价意向的。黄勇尖锐地指出,如果事实果真如此,只能表明中国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在反垄断法面前是何等幼稚与无知。
据他介绍,在美国,企业的业务人员如果要参加类似的行业会议,公司的法律部人员会提出相关警示,一旦在会谈中出现了“价格”、“产量”和“销售区域”等三方面内容,业务人员应当立即离场,否则就很可能因涉嫌核心卡特尔而受到执法机构的调查。在反垄断法完善的国家,即便企业间并没有形成行业性的协议,仅仅是就上述问题私下沟通,也同样有可能被认定为本身违法。
黄勇还提到,兰州市物价局对“拉面”发布限价令一事,因涉嫌行政垄断,也同样可能被反垄断法认定为违法行为。如果将兰州拉面的定价也纳入到政府工作的范畴中,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向计划经济的倒退;有人写文章认为:“拉面价格不应该由政府限价,而应该由行业协会调控。”这也是对竞争的法律观念缺乏基本理解的表现。
市场经济的真谛在于竞争,只有充分的市场竞争才能为社会带来福利、为企业带来创新以及管理机制的提升。企业在成本提升的压力下,其商品涨价本无可厚非,但如果是以有组织的联盟形式实现价格变动,就和市场竞争的理念背道而驰了。
《财经》杂志记者张浩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