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布自贸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

上海公布自贸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
2018年10月10日 00:40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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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公布自贸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

  证券时报记者 朱凯

  为贯彻上海“扩大开放100条”相关要求,上海市政府昨日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办法》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探索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同日,上海还发布了《上海市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强调围绕金融服务业开放,构建金融支持服务贸易的综合服务体系,试点在金融、电信、互联网、旅行、航运服务、专业服务等领域逐步放宽和取消与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等模式相关的限制性措施。

  上海市副市长吴清介绍,上海自贸区是我国设立的首个自贸试验区,设立5年来,累计已有127个创新事项及“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制度创新成果在全国复制推广。他说,2017年,中国服务贸易总量达到6956.8亿美元,仅次于美国。同年上海实现服务贸易总额1955亿美元,规模居全国第一。

  吴清表示,《实施办法》旨在推进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全国第一部确定以负面清单模式对服务贸易进行管理的地方政府文件。同时,《负面清单》以建设开放度最高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为目标,是全国第一张服务贸易领域的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包含159项特别管理措施,涉及13个门类,31个行业大类,将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清单显示,跨境金融网络与信息服务提供者需履行合规义务,境外提供人不得在境内建设专用金融网络、提供金融信息传输等服务。清单列示了跨境证券经营业务应符合的5种情形。清单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须为中国法人;在中国境内从事国债承销业务,须为中国债券承销机构;中国境内信托登记业务,由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境外央行和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须通过会员代理等渠道;外国黄金交易市场不得跨境直接招揽中国客户;禁止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此外,《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文化、金融、政府采购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李锋

自贸区 服务贸易 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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