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3月05日08:28 新浪综合

  关于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分担社会法治成本的提案

  导语:3月3日,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全国政协委员郭广昌的提案关注责任保险的发展。他在提案中指出,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基础还比较薄弱,整体规模仍较小,覆盖面和渗透度仍较低,服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还有待提高。在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矛盾和风险因素错综复杂的环境下,建议我国加强社会法制环境建设,并有效利用责任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

  以下为提案全文:

  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郭广昌

  【提案概述】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步入新常态,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前所未有,各种利益诉求和矛盾问题集中显现。如何加强风险管理、有效落实民事赔偿责任、缓解社会矛盾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以保障公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具有较强公益性和正外部性,在辅助社会管理方面具有独到优势,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从国际上看,责任保险也是发达国家进行风险管理和辅助社会管理过程中应用范围最广、最为有效的工具之一。

  目前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基础还比较薄弱,整体规模仍较小,覆盖面和渗透度仍较低,服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还有待提高。2014年8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将保险业的发展问题从行业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责任保险被纳入到社会治理体系中。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于根植于法律土壤的责任保险来说将形成巨大的发展红利。

  因此,在当下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矛盾问题和风险因素错综复杂的环境下,建议我国加强社会法制环境建设,并有效利用责任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通过大力发展责任保险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减轻政府社会管理压力、分担社会法治成本并创新国家社会治理机制。

  【提案依据】

  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上强调,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能够帮助企业和群众对冲经营和生活中的风险,增强安全感,老百姓有安全感,社会才有安定感,国家才能稳定发展。

  近几年,一些严重的公众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在此背景下,责任保险作为应对公众安全事故、分担社会法治成本的社会“稳定器”引发各方面对责任保险发展的极高期待。

  但是我国责任保险在财产险市场上规模和功效尚未得到长足发展,在经营中仍然存在业务规模小、新险种发展缓慢和品种较为单一等问题。世界上责任保险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2013年实现保费收入840亿美元,占全球责任保险保费收入的52.5%,责任保险深度为0.5%,而同期我国只有35亿美元的保费收入,只占到全球市场的2.2%,责任保险深度仅有0.04%。即便和国际平均水平相比,我国也明显处于落后地位。2013年,全球范围内责任保险占非寿险的比重为10.3%,远高于我国的3.3%;全球责任保险深度为0.26%,是我国的6.5倍。这些情况说明,我国责任保险未来发展的空间还非常广阔。

  责任保险的发展,依托于国家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民事责任法律制度。法律制度越完善,责任保险的需求就越大,责任保险的发展就越快速且完备。目前我国规范责任保险发展的民事责任法律法规尚在不断完善中,特别是在责任的认定和损害赔偿标准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赔偿标准和责任认定上存在冲突;《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各种《司法解释》等法律之间在责任的认定和损害赔偿标准等方面也不协调。

  此外,基于国外经验,注意到行业机构/协会在推动责任险产品发展和市场自律中起到重要作用。在美国,行业机构帮助责任保险产品实现标准化;在英国,则是由非盈利组织来监督雇主责任险的赔付到位情况,以实时追踪保单赔付情况,帮助公众追索赔偿款,规范雇主责任险市场的赔付到位水平。而目前在我国,此类行业机构和协会尚未成立,也尚未建立统一行业标准和规范的机制。

  【办法建议】

  综上所述,建议:

  (一)优化政策环境,推动立法体系完善,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经验,在涉及国计民生、涉及矛盾较为突出的领域,加强法治环境建设;并依托逐渐完善的立法体系逐步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如在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社区生活等关系到社会公众的重点领域探索实施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在试点经验成熟的基础上,通过立法保障,建立相关领域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二)建立更为健全的民事侵权责任立法体系,提升责任保险风险意识。民事侵权责任的健全有利于社会及居民法治意识的整体提升,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并进一步减轻政府社会管理压力。基于健全的民事侵权责任体系,责任保险其对保险人利益保障的特点可分担居民触犯法律的法治成本。但在目前的的民事侵权体系下不同地区对于类似案件责任判定还存在不一致;而责任保险目前尚未形成行业间统一的责任判定机构和标准,尚需在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标准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此外。建议国家重点关注相关部委与各地政府的协调配合,健全、完善更为健全的民事侵权责任立法体系,进而形成责任保险各项配套制度。

  (三)提升保险机构责任险经营水平,增强责任保险发展动力。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加大对责任保险业务的投入力度,保险机构可利用保险风险管理优势,参与到责任事故的前、中、后期全流程。如承保时,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进行专业化的防灾防损技术指导,预防事故发生,发挥保险事前风险预防的作用;事故发生后,利用专业优势,做到及时止损,对风险有效控制。同时建议保险机构关注新技术应用,借助新渠道,深挖责任险客户新资源,如与电商平台合作,推出创新型责任保险等。

  (四)在责任保险的经营探索上,建立政府引导、商业机构管理、多层次缴费的共同运营体系。对于普惠型民生险种,建议初期可由政府引导、保险行业组织主导,撰写行业统颁条款并厘定费率作为框架参考,商业保险机构据此丰富和完善。保费由相关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共同缴纳和分层赔付,各级政府在惠及国计民生的保障范围内进行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如公共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等,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五)政府提供大力支持,降低保险机构业务开拓成本。相关政府可组织本地的保险公司进行统保或共保,以确保投保人的广泛参与。政府还可利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参与的保险公司,保证它们获得一定数额的保费收入,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积极性。政府推动力度越大,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便越好。在目前情况下,这也是实现发展责任保险业务成本效益最佳的有效途径之一。

责任编辑:李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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