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9月02日03:14 证券时报

  绿色金融良性发展激励和监管须同步到位

  证券时报记者 孙璐璐

  随着G20杭州峰会的临近,绿色金融的话题愈来愈热。8月31日,包括“一行三会”、财政部、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利用绿色信贷、证券市场绿色投资、绿色保险、绿色发展基金、环境权益交易市场等多个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推动绿色金融的发展。

  所谓绿色金融,顾名思义,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资源节能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如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而绿色金融所能提供的金融服务,就包括上述涵盖银行信贷、证券市场、保险业等金融市场。

  七部委在G20峰会之前发布绿色金融指导意见,体现了作为G20成员国之一的中国在大力发展绿色产业方面的目标和决心。绿色金融今年首次被纳入G20峰会议程,就是因为中国的倡议和推动。作为倡导者,在推动绿色金融体系构建方面身先士卒并提出切实可操作的目标,也是中国充满诚意的体现。

  实际上,绿色金融并非新鲜事,近几年已经在部分金融市场领域有所探索和发展。比如在银行业,越来越多的银行每年都会制定绿色信贷投放目标,通过信贷结构的调整,更多地支持绿色产业和项目,并逐步减少和退出对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三高”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投放;在证券市场,绿色债券作为新型债券工具在近两年发展迅猛,目前我国绿色债券的存量规模已突破千亿大关,并成为助推全球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我国已在不少地区建立了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明年还将在此基础上启动全国范围内的碳交易市场。

  在目前已有的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的基础上,本次指导意见又新增了不少发展绿色金融的工具和手段,尤其明确了政府在其中可以发挥的作用,包括中央财政整合现有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通过央行再贷款,探索将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框架等构建绿色信贷政策体系,统一各债券监管部门的绿色债券界定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等。

  从国际绿色金融的发展经验看,绿色金融并非不盈利的公益事业,只要监管部门、立法机构通过恰当的激励机制安排,可以激发各类市场投资者的资金投资,实现在推动绿色产业发展的同时,也从投资中带来可观的收益。

  当然,政策鼓励的同时,监管也要跟上。从以往政府出台的鼓励某类产业发展的政策实施效果看,钻制度红利空子、骗补贴的事情并不在少数。发展绿色金融体系,形成有效的监管跟踪、强化信息披露同样不可或缺。指导意见也提出防止出现绿色项目杠杆率过高、资本空转和“洗绿”等问题,强化对绿色金融资金运用的监督和评估。只有激励和监督同时到位,才能促进绿色金融良性发展。

责任编辑:李坚 SF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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