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的提案
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利用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业态,既包括传统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开展的业务,也包括互联网企业开展的金融业务,按照具体开展的业务划分,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金融消费等。当前,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既有利于加快金融创新、发展普惠金融,使得小微企业的金融供给渠道更加拓宽,中低收入群体也获得了比传统金融更宽泛、个性化的定制服务,也有利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促进消费升级,同时,还能够倒逼传统金融改革,对传统商业银行形成良性竞争。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极具活力、潜力和发展空间的新型金融业态。
但是,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同时,一些互联网金融公司业务不规范、模式不成熟、风控能力弱,甚至突破了非法集资等监管底线,蕴藏着较多的风险隐患,成为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领域,暴露出监管缺位等问题。
1. 监管细则未出台。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确立了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但是相应监管细则未能及时出台,监管工作仍然无法落到实处。
2. 监管体制不明确。国家层面明确了互联网金融分业监管职责分工,但省级层面监管主体并未明确,互联网金融仍处于事前、事中监管缺位现象。往往互联网金融风险爆发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才介入开展风险处置。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必须加快建立相应的金融监管体制,尤其是近期互联网金融风险频发,泛亚、e租宝、大大集团相继被调查,更加凸显了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性。为此,建议:
1. 尽快出台监管细则。国家有关部委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细则,落实监管责任,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
2. 建立监管协调机制。考虑国家有关部委人才、信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建议建立以国家部委牵头、中央驻地方监管部门为主力的监管制度。防止此项工作部委出政策,具体事项由地方金融办承办,而地方金融办根本无力监管的实质监管“缺位”现象。同时,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及时处置互联网金融风险。
3. 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业务规模等方面统计监测,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定期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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