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上海自贸区是各类金融创新的“试验田”,不仅金融业务创新“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而且金融监管创新也将“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这些创新将对全国的各个成熟经济区域的金融发展起到示范作用。
政策出台虽晚,但力度最大
——另一个角度解读《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FXCM Asia业务发展副总裁 杨子亚 为中国金融信息网撰稿
2013年12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央行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可以说,这是央行近年来出台的力度最大的金融支持政策。
一、三句话解读《意见》下的自贸区
1、上海自贸区不会成为第二个香港,上海自贸区的金融市场也不会成为“离岸金融市场”,而应该是由不同的“分账核算单元”组成的“半在岸金融市场”。
2、上海自贸区是各类金融创新的“试验田”,不仅金融业务创新“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而且金融监管创新也将“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这些创新将对全国的各个成熟经济区域的金融发展起到示范作用。
3、上海自贸区将成为中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下“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 的第一个“点”(见“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七点”),它必将起到以点带线、由线带面的积极作用。
二、《意见》为市场打开十大空间
1、投资、交易自由——区内的个人投资不再受限:居民可直接对外投资,非居民可直接对内投资;区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直接进入上海地区的证券和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投资和交,不再有资格限制。这意味着目前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限制将被突破。
2、内外融资自由——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以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这意味着“点心债”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发行了;区内机构(包括企业、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
3、担保自由——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担保费无须核准,可以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费购付汇手续。
4、有限制的资金划转自由——区内居民的自由贸易账户与《意见》内所列的账户实现了资金的自由划转;但是与区外一般账户资金划转是受到限制和监管的。换言之,区内的自由贸易账户几乎等同于海外账户。
5、有限制的风险对冲——或基于真实的币种匹配及期限匹配管理需要,区内机构才能开展风险对冲管理;或符合条件,区内企业才能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或经批准,区内分账核算单元才可在一定额度内进入境内银行间市场开展拆借或回购交易。
6、有条件的意愿结汇——在保证交易真实性和数据采集完整的条件下,区内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资金可以意愿结汇。
7、可期的资金集中管理——区内企业可以设立全球性资金财务中心,开展集团内部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为境内外关联企业提供经常项下集中收付业务,摆脱目前区外繁琐外汇管理的不便利。
8、金融租赁获支持——金融类租赁公司境外租赁等境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制”被取消,代之以“登记管理”。
9、衍生品交易获支持——银行可以开展面向境内客户的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柜台交易。
10、互联网金融获支持——互联网支付机构可以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人民币结算业务。
三、区内机构将面临五项监管
1、机构开展风险对冲管理时,必须按规定基于真实的币种匹配及期限匹配管理需要,否则会进入外汇监管视线。
2、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从境外借用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否则会进入外汇监管视线。
3、区内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及相关业务信息,以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将面临央行各管理部门的监管。
4、区内短期投机性资本流动将被加强监管,央行甚至可能会根据形势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5、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衔接性监管。
四、四类业务须等待
1、“本外币自由贸易账户内本外币资金可自由兑换”的前提是“条件成熟”,“条件成熟”还需等待时日,否则资金无法自由兑换。
2、在区内开展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属于“探索”概念阶段,“市场需求”也需等待细则出台,金融资产交易才有实现的可能。
3、在区内实现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的金融机构须“符合条件”,“符合条件”需等待监管部门出台细则列明,此项业务才可开展。
4、期待“放开区内一般账户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的“条件”尽快“成熟”,利率市场化才会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