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销售商品房不得混淆商住性质

2013年11月29日 16:06  新华08网 

  核心提示:合肥市明确,将进一步加强对单体建筑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核把关,全面取消“公寓式办公”“办公式公寓”“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和“产权式酒店”等混淆“商住”性质的建筑术语、广告宣传用语等,并明确“公寓”的使用性质必须为“居住”。

  新华社记者马姝瑞

  合肥(CNFIN.COM / XINHUA08.COM)--“公寓式办公”“办公式公寓”“公寓式酒店”……近年来,这些混淆“商住”性质的商品房销售及广告宣传行为屡见不鲜,对此,合肥市最新出台管理规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明确“公寓”的性质为“居住”,不得使用“公寓式”商品房称谓,规划为酒店的项目也不得分割销售。

  最新出台的合肥市《关于规范房地产项目规划、销售信息及广告宣传相关工作的通知》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划项目报批时,报送的文件所使用的名词术语应统一。使用功能仅为办公的建筑称为“办公楼”,使用功能为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称为“商办综合楼”。

  合肥市明确,将进一步加强对单体建筑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核把关,全面取消“公寓式办公”“办公式公寓”“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和“产权式酒店”等混淆“商住”性质的建筑术语、广告宣传用语等,并明确“公寓”的使用性质必须为“居住”。规划用途为“酒店”的项目不得分割销售,规划用途为商业设施的项目不得划线分割销售。

  合肥市房产局还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以及规划部门批准的商品房使用功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和使用功能做出明确约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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