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11月22日讯,安徽省率先迈出土地流转探索步伐,决定在全省20个县(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开会,讨论,学习,研究方案”,合肥市农委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向大智慧通讯社表示,自从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土改方面指导精神以及安徽省《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来之后,这些天的工作内容就是这样。
“基本每天都会开会,会上大家讨论了根据三中全会、安徽省农村改革指导意见的要求,我们(合肥农委)做了哪些,没做哪些,哪些地方做的比较好,值得推广的”。他表示,对于制度层面(三中全会、安徽省农村改革指导意见提及的创新内容)的贯彻落实,合肥市农委可能最快在年底前释放(相关制度)。他透露,“主要是业务处室在搞(相关制度设计)”。
上述合肥农委人士表示,目前安徽省的土地流转其实基本在做一个事情,就是把农民的耕地集中起来,通过转包、互换、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家庭农场这种形式在省内推广力度还是比较大的,除此之外不少企业也参与了土地流转。
跨地区学习借鉴,加快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建设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于11月15日正式发放。《决定》称,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安徽省日前公布的《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表示,允许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出租等方式依法进行流转,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和农民住宅小区建设等。这
这两个文件均涉及了农村产权等相关问题,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则为农村宅基地流转打开了想象空间。
该人士表示,今年9月份,合肥农委相关人员去江苏的上林村组织了参观、学习,上林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较为活跃与先进。据该人士提供的材料,合肥正在探索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除此之外,将加快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作为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重点之一。
根据其提供的《合肥七大措施促进农村土地流转 》信息显示,在合肥市农村“三资”清理的基础上,合肥探索开展以农村集体土地资源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总结长丰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改革试点经验,探索农村集体土地资源委托代理交易管理与服务。“这一块内容是新的东西,目前讨论中。”该人士称。
上述《措施》要求,在该市已建成的三县和包河区土地流转信息网站的基础上,积极做好全市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申报和争取工作,依托市农委农业综合信息网站,加快建设集工作指导、信息发布、电子档案、权证管理、咨询查询、动态监测等功能为一体的全市农村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以市级为龙头、县区为中心、乡镇为基础,统分结合、三级联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增强服务全市农村土地流转的能力。
健全防范流转风险配套机制
大智慧通讯社从合肥市农委获悉,截至10月底,全市新增土地流转面积37万亩,累计土地流转面积239.1万亩,流转耕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35.5%,较上年提高2.6个百分点。目前,全市有百亩以上规模种植大户2023户,家庭农场总数达到645家。
上述人士表示,合肥市农业重点主要在都市农业,保障城市的蔬菜供应,蔬菜、花卉、棉木以及畜牧是主要农产品品种。据了解,合肥市是以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带动土地流转。除此之外,合肥市还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的意见”,以应对土地流转中出现的各项问题。
该人士透露,在实地考察调研合肥市土地流转过程中,合肥农委注意到,工商资本(企业)租赁耕地,介入土地流转,会不会产生一些问题?
例如,企业是否会改变土地的性质,此前土地用来种农作物,企业进来之后,土地会不会被拿来用做其他用途,因为资本有逐利性;如果企业租赁的土地规模过于庞大,会不会由此把控一个镇甚至一个县,乃至一个市的粮食定价权,因为绝大多数的粮食由这个企业生产出来;另外一个问题也需要防范,如果企业受到天气等因素影响,导致农作物出现较大亏损,企业没有能力支付农民的土地出租费或者想要中途放弃退租怎么办?
该人士表示,为了应对这些突发状况,合肥专门于去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流转的监管和服务,防范和降低流转风险,推进农村改革深入持久发展。根据该意见,今后合肥土地流转将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个别不愿流转土地的农户,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强迫其流转。同时,坚持“三个不得”的原则: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根据该《意见》,合肥建立了受让方资格准入审查、土地流转保证金、动态监测管理等制度。此外,严格流转程序,完善服务功能,加强备案管理,强化组织领导,对流转集体管理的土地,需经有表决权的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经备案的,不得变更土地权属登记,也不得享受有关土地流转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