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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自住型商品房新政: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

2013年10月23日 17:50  人民网 

  人民网[微博](24.970, 0.96, 4.00%)北京10月23日电 23日下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正式出台《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此次《意见》严控自住型商品房的转让环节: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并且转让后不得再次购买。

  土地供应

  今年内不低2万套住房供地

  《意见》中对自住型商品房价格、面积、供应人群及转让制度进行明确规定。《意见》指出,自住型商品住房用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出让方式公开竞得。并表示,2013年底前全市要完成不低于2万套自住型商品住房供地,今后还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进一步加大供地规模。

  面积均价

  面积最大不超140平 均价低三成

  自住型商品住房主要供应刚需,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销售均价,原则上按照比同地段、同品质的商品住房价格低30%左右的水平确定。

  购买资格

  非京籍亦可购买 摇号分配

  关于购房资格,《意见》规定“按照限购政策规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可以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这意味着非京籍购房者亦有购房资格。

  另有两类家庭可优先购买:北京户籍无房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其中单身人士须年满25周岁;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满足以上条件的家庭均只能购置一套自住型商品房。

  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向符合购房资格的申请人销售。选房顺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公开摇号确定。

  严控转让

  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对于自住型商品房的转让管理近乎严苛:自住型商品住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以后转让的,如有增值,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将自住型商品住房转让后,不得再次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

  并且,《意见》指出将对违法违规骗购行为将严厉处罚。一经查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其解除购房合同,购房家庭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且5年内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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