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乡集资诈骗案主犯核准死缓 非法集资19亿

2013年10月23日 09:54  现代快报 

  以房产开发为幌子,非法集资19亿元 

  两年前,江苏省泗洪县辖下的石集乡,曾因当地拥有众多宝马车,被称为“宝马乡”,后因高利贷崩盘,宝马乡背后的集资诈骗暴露,数十人被抓归案。昨日,江苏省高院发布了去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结的十大非法集资典型案件,该案居首,主犯石国豹今年6月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经省高院核准的死缓判决书已于昨日送达。

  泗洪县石集乡是一个典型的农业乡镇,村民们多数以种植农业、打工为主。现年只有35岁、户籍住址为该乡瓦房村三组的石国豹,就是从这儿走出去的“能人”。

  此前,全国多家媒体报道,石国豹在地产开发名义下的非法集资,让这个普通的乡镇摇身一变成了有名的“宝马乡”。

  2008年,石国豹开始在当地投资房产,后来因资金紧张,开始非法集资。根据法院判决书指称,2009年初至2011年6月,石国豹以投资开发房地产为名,以月息10%-15%的高利率,甚至1万元一天150元的高利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方式,明知自己不具备偿还能力,仍置巨额资金风险于不顾,通过王继闯、孙飞虎、柳金波、王超、朱晓军等人,向社会上不特定人非法集资,合计约19.2亿余元,其中用于经营1亿多元,归还本息合计16亿余元,案发时约3.5亿元未能返还。

  公安机关则指出,石国豹等人是一个典型的非法集资诈骗团伙,2011年6月,石国豹在资金链断裂后畏罪潜逃,很快被警方抓获,团伙骨干成员张善园、王继闯等人相继落网,冻结扣押的涉案人员现金、房产、汽车以及金银首饰等资产总价值约5500万元。

  可见,石国豹非法集资的巨额资金,大部分被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而且还在无法保障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放贷给他人、用于个人高档消费等。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石国豹、王继闯等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今年6月,一审判处石国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王继闯无期徒刑,均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石国豹和王继闯未提起上诉。今年10月,省高院核准了对石国豹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昨日下午5点,经省高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书送到石国豹手中,从他签收后,判决生效。

  据办理此案的相关法官介绍,像石国豹这类的非法集资诈骗者,以当时房地产等热门投资项目为名,利用群众理财逐利心切的心理,许以高息诱惑引人上当。同时,又采取口口相传方式,大量吸纳资金。这类集资诈骗,在前期还可以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返还部分投资者资金。到后期,一旦资金链断裂,就造成投资者血本无归。

  其他几起典型案例

  1

  “标会”又称打会,是一种民间自发的信用融资行为,一般由发起人邀请若干亲友参加,定期举办。参与者每期缴纳“会费”,每期筹集的会款按约定的规则归某位会员所有。2006年6月至2010年7月间,朱建美明知自己无资金应会,且得会后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仍伙同其丈夫先后参与姚东等63人所请的312个标会,并在会上采用以会标的30%-80%的高额“标子”得会的手段,在泰兴黄桥地区骗取会员行会资金共计人民币1307万余元。资金链断裂时,还有1136万余元无法归还。

  今年4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朱建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2009年7月,南京市民胡朋接受被告人王福林的安排,成立洛阳市盛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指使所聘用的业务员在街面上选择中老年人分发传单或邀请券,以听保健讲座、发放小礼品为名邀至公司或参加公司的宣传会,虚构种植“小茴香”替代烟叶,投资环保产业等事实,承诺返还年利率13%-18%的高额利息,诱使被害人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并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从2009年8月至2010年5月,共有55名中老年人被骗,金额达人民币260.212万元。集资款项除少部分用于公司宣传等开支外,其余由各被告人按事前约定比例予以分配。

  2012年9月,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王福林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胡朋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王福林、胡朋退出赃款发还被害人。

  2.

  2011年3月至2012年4月期间,叶进辉伙同他人,在苏州以公司名义,招聘多名业务经理,通过开设讲座、老客户介绍新客户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以年息24%的高额回报按季返息,向退休人员吸收资金达人民币920万元,案发时,尚有828万余元没有归还。叶进辉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今年7月被苏州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退赔款1万元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3.

  2011年8月,张朝提议与罗鹏、徐金共同设立快乐家园公司。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间,张朝、罗鹏、徐金采用虚构养老投资项目、谎称有高额利息回报等方法,先后从86名被害人处骗得投资款计人民币194万余元。2012年2月,被告人李彦君在张朝明确告知其公司停办的情况下,伙同徐金以五五分成所吸收的资金方式,采用上述手法骗得9名被害人集资款16.68万元。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间,李彦君、吴玉军在受雇快乐家园公司期间,向69名被害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计人民币149万余元。

  2013年4月,张朝、罗鹏、徐金、李彦君因集资诈骗罪;李彦君同时还与吴玉军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其中张朝获刑10年,罚金10万元;其他人获刑8年到1年6个月不等。

  4.

  2006年6月至2011年5月间,扬州市金牛船业有限公司以造船需要资金为由,在晏金牛的决定下,在南京设立驻宁办事处。左圣、李敏标、巩翠兰作为驻宁办事处的工作人员,采用口口相传等方式,承诺按半年息8%-15%的利率还本付息,先后向40余名不特定的被害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012万余元。2012年6月,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晏金牛获刑7年,罚金40万元,其他4人分别被判刑4年到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到2万元不等。

  5.

  2009年10月,陈松林设立投资有限公司,其任董事长。2009年11月至2012年3月,陈松林在公司设立营业窗口,招聘吸储员,并于2010年1月起在各地陆续设立五家分公司或合作社,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截至案发,公司及其分公司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2324人,金额8175万余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37万余元。今年7月陈松林、陈必时等15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陈松林系主犯,获刑6年,罚金30万,陈必时获刑3年,罚金25万,其余人获刑2年9个月到6个月不等,罚金10万到2万不等。

  6.

  2009年8月至2011年5月间,盛开道在承建建筑工程期间,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采用本人直接宣传和请中间人介绍的方式,以支付高额利息,先后向40余名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累计达4000余万元。今年1月,盛开道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6年,罚金10万元,并被追缴违法所得。

  7.

  2011年1月至2011年7月间,张静以开发海南三亚山海房地产等项目融资为由,通过杂志广告等宣传资料及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以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先后与400余人次签订了借款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6800余万元。今年7月,张静获刑6年,罚金15万元。冻结的赃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已查扣的财产责令其予以退赔被害人。

  8.

  2009年起,胡建华以其经济实力雄厚、经营承兑汇票贴现赚钱或其开办的工厂需要周转资金为由,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手段,骗取汪宜芳等5人共计人民币405.5万元。与此同时,胡建华通过赵爱国一起,由赵爱国吸收他人存款823万元,后两人大量资金无法归还逃匿。今年4月,胡建华和赵爱国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刑15年,罚金30万元,和判刑4年,罚金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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