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热价敲定今冬开始执行
居民住宅热价:燃煤5.0元/月·平方米燃气4.20元/月·平方米
本报讯经市政府同意调整,颇受社会关注的我市供热价格最终敲定。9月18日,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从今年供暖期开始,我市居民住宅燃煤供热价格由4.2元/月·平方米调整为5.0元/月·平方米,上调了0.8元;燃气供热价格由3.3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4.20元/月·平方米,上调了0.9元。非居民供热价格均相应上调。
8月17日举行听证会
近年来,由于供热燃气价格上调等因素,造成供热成本严重倒挂,供热企业全行业亏损,现行供热价格已不能维持供热企业正常运转,连年补贴已使市级财政难以承受。为了保证今冬和今后供热工作的正常进行,市物价局根据市城乡建设局调整供热价格的报告,经前期调查评估,依法进行成本监审,提出了调价方案,并于8月17日就居民住宅供热价格进行了听证。
在听证会上,有代表建议适度降低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相应提高非居民供热价格。为此,我市充分吸纳听证代表的意见,重新修改了调价方案。在向省发改委汇报后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供热价格。
燃煤燃气供热价格均上调
此次供热价格的调整,燃煤和燃气供热价格调整幅度并不相同,从最终敲定的供热价格来看,燃煤热价明显高于燃气热价。
燃煤供热价格:
第一类:住宅由4.2元/月·平方米调整为5.0元/月·平方米;
第二类:办公、教学、医院由5.10元/月·平方米提高到7.0元/月·平方米;
第三类:宾馆、饭店、招待所由6.00元/月·平方米提高到8.20元/月·平方米;
第四类: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礼堂由7.00元/月·平方米提高到9.20元/月·平方米。
燃气供热价格:
第一类:住宅由3.30元/月·平方米提高到4.20元/月·平方米;
第二类:办公、教学、医院由4.00元/月·平方米提高到5.60元/月·平方米;
第三类:宾馆、饭店、招待所由4.50元/月·平方米提高到6.60元/月·平方米;
第四类: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礼堂由5.20元/月·平方米提高到7.70元/月·平方米。
供热计价以建筑面积计算收取,供热时间为5个月,即本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低收入群体的供热补贴将相应提高,补贴办法另行发布。
市政府要求供热管理部门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并切实督促各供热企业进一步加强管理,提供优质服务,确保供热质量。各供热企业要在供热前及时公示供热价格,做到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物价、财政等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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