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贪污、虚报注册资本、挪用公款、行贿4宗罪
本报讯兰州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万厦公司)原总经理王永春、原副总经理乔某、原总工程师闫某及项目合伙人李某,因涉嫌贪污、虚报注册资本、挪用公款、行贿罪4宗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该案始发于2008年,2010年5月20日,在城关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同年7月20日,因补充新证据,该案再次开庭。2011年9月,城关区法院向兰州中院提出移送管辖申请,同年12月15日,由兰州中院再次公开审理此案。8月24日,该案有了一审结果,王永春获刑20年,其他3被告被处以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检方指控
瞒天过海国资“缩水”8500万
据指控:兰州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兰州万厦实业公司”,该公司是1993年由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投资58万元注册成立的国有企业,当时41岁的王永春被任命为经理。2001年5月,万厦实业公司变更为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时兰州鑫亿房地产公司也进驻地产市场。2002年起,万厦公司斥资8500余万元投向鑫亿公司的土地开发项目。2005年,鑫亿公司被万厦公司并购。2007年,城建系统企业进行脱钩改制时,王永春以“集体企业”的性质将万厦公司和其全资子公司万厦拆迁公司上报改制,并有意“漏报”了投以巨资的鑫亿公司。
改制开始后,王永春又聘请一家“没被纳入中介机构库、无资格审计改制企业”的会计事务所,对万厦公司进行财物审计,并将上述3家企业全部界定为集体企业。在王永春的坚持下,鑫亿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从5000万元被评估为0.99万元。最终,包括其他资产在内的高达8800余万元的国有资产,被王永春“缩水”到仅有380余万元。2008年8月,王永春担任改制后的万厦公司董事长兼经理,并占有2.4%的公司股份。
虚假注册联建开发牟暴利
检方指控,2005年9月,王永春和副经理乔某、总工程师闫某及项目合伙人李某共同成立了甘肃鸿毅置业公司。其后,4人着手与鑫亿公司搞“联建开发”。自2006年至2008年,鸿毅公司与鑫亿公司签订了一系列“联建开发协议书”,取得了部分商品楼的开发权。这些楼盘抵押给银行后取得3000万元贷款,王永春和李某、闫某3人分别从中获利33.8万余元,乔某获利14万余元。另据检方查明,1999年4月,王永春为拓展业务决定再成立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随后,通过伪造虚假进账单等文件虚报注册资本金501万余元,新公司顺利开张。2008年8月,万厦公司也如法炮制出全套文件,谎称万厦公司的工会委员会出资1708.7万元,以此取得新公司登记。
2008年9月,王永春涉嫌贪污罪被西固区检察院抓获,并被收押于新桥监狱。期间,为了掩盖涉贪50万元的罪行借用狱警张强的电话串通外界,后由李某出面低价向狱警张强“卖房”一套。张强随后“里应外合”传出一张签有王永春名字的空白便函。2010年4月,兰州中院以受贿未遂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张强有期徒刑13年。
一审宣判
王永春获刑20年
法院认定,王永春在利用公司注销之际,贪污万厦公司下属公司一笔53万余元的“小金库”存款。据此,王永春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999年,王永春伪造资料骗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2003年,王永春继续炮制虚假增资证明,将注册资本变更为2001.5万元,以上两项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综上所述,万厦公司原总经理王永春犯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和虚报注册资本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原副总经理乔某犯挪用公款罪,鉴于其只起了辅助作用,故免于刑事处罚。原总工程师闫某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项目合伙人李某犯挪用公款罪、行贿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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