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北首富之弟承认煤矿整合存问题 法院尚未判归属
记者 肖波 王文志/陕西报道
本报5月21日刊发《陕北首富涉嫌造假侵占他人煤矿》,披露了陕北首富——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高乃则涉嫌伪造证明侵占他人价值数亿元煤矿的问题,引起广泛关注。近日,记者再赴陕西采访,追踪事态进展,继续探寻事件真相。
高乃则之弟首度承认存在问题
陕西榆林市和府谷县多位政商界人士对记者说,高乃则在煤炭资源整合中,以造假手段侵占他人煤矿,近两年在当地业内已广为人知,坊间也多有议论;这次被媒体披露,更成了府谷县乃至整个陕北地区街谈巷议的话题。
府谷县一位煤炭界人士向记者表示,余家伙盘煤矿原股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高乃则牵头整合,并在工商局将余家伙盘煤矿股东股权做了变更,这在该县煤炭行业被称为一桩“奇闻怪事”。
高乃则牵头整合的余家伙盘煤矿,与邻近的郝家沟煤矿、香柏林沟煤矿一起被整合为府谷县中联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高乃则,整合后年生产能力为120万吨。记者在该公司建设现场看到,技改工程正紧张施工。一位项目负责人说,媒体有关高乃则在煤矿整合中相关问题的报道,未影响到矿井建设施工,他们还接到了加快施工进度的指令。
就高乃则涉嫌造假侵占他人煤矿的问题,《经济参考报》记者此前曾两赴府谷县,通过多种渠道联系、邀约高乃则,希望当面向其求证,但均未能如愿。本报5月21日《陕北首富涉嫌造假侵占他人煤矿》的报道刊发后,记者在府谷县多次拨通高乃则的手机,一直无人接听,发出的短信也无任何回应。
记者从陕西省工商局行政管理信息中心查询得知,变更后的余家火盘煤矿注册资本3000万元,其中高乃则出资962.4万元,股权比例为32.08%;高存标出资301万元,股权比例为10.03%。高存标是高乃则之弟,是兴茂公司副董事长,也是该起“造假夺矿”事件的当事人及受益者之一。
5月24日,高存标代表高乃则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说,2008年,在陕西省工商局变更余家伙盘煤矿股东前夕,他接到其兄高乃则的通知,才知道自己要入股余家伙盘煤矿,当时余家伙盘煤矿地点在哪里他都不甚清楚。面对记者提出的“余家伙盘煤矿在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高乃则等人存在造假嫌疑,对此怎么看?”高存标表示,“现在看来余家伙盘煤矿在整合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目前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向银行融资、民间借贷的资金量很大,一些银行机构也开始重新评估对高乃则贷款的风险。他强调说,目前整合煤矿还处于建设阶段,这起纠纷只能慢慢解决。
府谷县政府相关调查结论秘而不宣
陕西省工商局变更余家伙盘煤矿股东股权的依据是余家伙盘煤矿所在地庙沟门镇政府于2008年8月24日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出资证明,证明余家伙盘煤矿实际投资人为高乃则、高存标等6人,这份证明上有时任镇长郝忠林、镇党委书记张向军(应为“张向君”)的签名。
5月25日,余家伙盘煤矿实际股东吕全艾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在2000年后,余家伙盘煤矿的每次事实股东变更都是在庙沟门镇政府的协调之下达成协议的,该煤矿后来承包给苏永贵、高乃则等人的情况镇政府也是知情的,所以决不是该证明中所称的‘余家伙盘的实际投资人是高乃则’等。”
时任庙沟门镇人大主席的杨永清多次代表镇政府协调余家伙盘煤矿各股东刘厚、吕全艾、杜憨、王外、杨乐平等人处理余家伙盘煤矿事宜,杨永清也对记者证实了吕全艾的这个说法。
工商变更登记所依据的证明是否为庙沟门镇政府出具?如确系镇政府出具,在明知余家伙盘煤矿实际股东为吕全艾、杜憨、王外、杨乐平等人而非高乃则等人的情况下,为何要出具虚假证明?记者就此与时任镇党委书记、现任府谷县政协副主席张向君以及时任镇长郝忠林、现任府谷县水务局副局长郝忠林联系,但始终未能采访到两位当事人。
记者了解到,在府谷县采访,如果没有宣传部门的配合,很难采访到相关部门和当事人。5月23日,记者来到府谷县委宣传部,宣传部副部长何乃平在请示有关负责人后表示:因为此事涉及县、镇两级政府,须请示县长,会尽快就记者提出的问题予以回复。但截至发稿,记者尚未收到府谷县政府方面的任何回复。
对于出资证明涉嫌造假一事,当地媒体5月22日报道说,“从府谷县政府相关部门获悉,确认该签名有误”,“政府负责人称,2010年8月府谷县政府有明确调查结论”。记者辗转联系上府谷县政府一位负责人,了解余家伙盘煤矿整合情况,并请县政府提供相关调查结论,该负责人婉拒了记者的要求。
陕西省工商局注册分局局长称争议煤矿“情况特殊”
高乃则涉嫌造假侵占余家伙盘煤矿的另一当事方是陕西省工商局,该局在办理余家伙盘煤矿股权变更时,在相关手续不齐备的情况下,仅凭当地镇政府一纸疑点重重的出资证明,就将刘厚代吕全艾、杨乐平、杜憨、王外四人所持有的煤矿股权被变更为高乃则以及其弟高存标等人所有。
按照正常工商登记变更程序,高乃则、高存标、党忠、刘建林、齐忠厚、苏永贵等余家伙盘煤矿新股东应该同余家伙盘煤矿原股东刘厚(刘厚代吕全艾、杨乐平、杜憨、王外四人持股)商议股权转让事宜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在陕西省工商局,记者反复查阅余家伙盘煤矿变更登记资料,未查到刘厚同高乃则等新股东签署的任何股权转让协议,也无实际股东杨乐平、杜憨、王外、吕全艾四人和高乃则等新股东签署的任何股权转让协议。
在陕西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分局服务大厅,记者拿到一份该局制发的《陕西省公司变更登记指南》,其第八项“股东”第四条明确要求,在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时,须提交“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记者在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公开”页面的 “企业登记变更”一栏,也看到与《陕西省公司变更登记指南》完全相同的内容。
在余家伙盘煤矿工商变更资料中多次出现的府谷县工商局干部高凤枝,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说,在平时业务中,企业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无股权转让协议是不可以的;但上级局陕西省工商局既然在无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对余家伙盘煤矿股东已经做了变更,那就没问题。
5月25日,记者来到陕西省工商局注册分局,欲了解余家伙盘煤矿股权变更的相关疑点问题,经办该煤矿变更登记的工作人员郝新军对记者明确表示:无可奉告,不接受采访。
陕西省工商局注册分局局长叶弘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称,余家伙盘煤矿股权变更的事情很复杂,一两句话很难说清楚。记者追问余家伙盘煤矿股权变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陕西省工商局有关规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该局在此次变更股权登记中是否存在不当行政,叶弘表示,相关规定是有,但余家伙盘煤矿股权变更的情况很特殊。叶弘未对其所称的“特殊”作出解释。
法院并未判争议煤矿归高乃则
本报披露高乃则涉嫌伪造证明侵占他人煤矿问题后,当地有媒体报道说,“该起因煤矿股权纠纷引发的法律诉讼去年已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争议煤矿归高乃则等人所有”。
但据记者了解,因价值数亿元煤矿莫名易主,2010年年初,余家伙盘煤矿原事实股东杜憨、王外、杨乐平等就陕西省工商局股权登记变更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和二审西安市中院作出“行政裁定书”,驳回杨乐平等人的起诉,理由是杨乐平等“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律师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说,尽管工商登记中未显示杜憨、王外、杨乐平等人曾为该矿股东,但并不代表其不是余家伙盘煤矿的事实股东;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表明被告的行政行为没有问题。
张远忠表示,裁定是法院对程序性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是实体性判决,未央区法院和西安市中院的行政裁定不涉及任何对矿权归属问题的判决。依据两级法院的行政裁定就宣称余家伙盘煤矿归高乃则所有,是对实体性和程序性的错误认知,也是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臆断与歪曲描述。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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