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宁5月31日电(记者何伟)《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相关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青海省位于青藏高原东北部,是长江、黄河、澜沧江和黑河等著名江河发源地,素有“中华水塔”和“江河源”之美誉。但由于独特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和地域面积等原因,省内水资源平均量少、分布不均衡,导致水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开发利用难度高。
据了解,《条例》对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提出了严格要求。在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建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堆放场所,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水源二级保护区不得排放污染物、倾倒生活垃圾等;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管理,不得存在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对于违反《条例》有关规定和饮用水水源保护禁止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青海省水利厅副厅长张晓宁说,《条例》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规范了饮用水水源保护行为,完善了水源管理体制,有助于建立水源保护长效机制,填补了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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