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 (记者/周红梅)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我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5元,1-4月因调整所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在5月随当月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2011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含在2011年12月按规定核定了基本养老金,并在2012年1月按月发放的人员)。
调整的具体标准:
一是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5元。
二是按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基本养老金。
三是按退休人员年龄计算,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数据库记载的退休人员出生时间核定,截至2011年12月31日(含)止,每满1周岁(不满1周岁不计),每人每月再增加0.5元基本养老金;对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从年满70周岁起,每年长1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8元。
四是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80元基本养老金;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基本养老金。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取得的高级技师职称。
五是至2011年12月31日(含)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元基本养老金。
六是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符合上述第一至第五点规定条件的,按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应发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全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全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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