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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告后租房子 一纸租约变空文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14日 16:51  北京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方晓晨 记者孙莹)杨先生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将其名下的待拆迁房屋出租给他人。但房子要拆迁时,租户却索要停产停业补偿,否则就不腾房,双方对簿公堂。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一审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为无效合同,判决租户腾房。

  杨先生在西城区骡马市大街有一处房产,被列为拆迁范围。2008年1月,杨先生与吴女士在拆迁公告已发布、附近都修起了围墙之后,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此房屋出租给吴女士,每月租金3000元,租期至拆迁时止。租赁期满,杨先生有权收回房屋。

  今年1月,杨先生的房子面临拆迁,与开发单位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但杨女士却以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为由,不同意腾退房屋。

  杨先生提起诉讼,认为自己当初与吴女士签订的合同白纸黑字地写着租期至拆迁时止。房子以民用住房性质出租,提前也给了腾房准备时间,吴女士索要拆迁损失没有道理。

  吴女士则辩称,他们的合同虽然约定到拆迁时为止,但是按照拆迁规定,她享有停产停业等补偿的权益,杨先生不给她补偿,不符合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租赁房屋活动。杨先生与吴女士在拆迁公告已发布和拆迁地区已修砌了围墙之后订立《房屋租赁协议》,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该房屋属于杨先生的私产,他要求吴女士腾房,吴女士应予退还。法院最终判决吴女士将占用的房屋腾空,交付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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